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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离婚索赔 家无宁日
作者:邓普云 律师  时间:2017年12月20日
 陈女士的丈夫早亡,只留下她一个人辛辛苦苦的将儿子拉扯长大。为了给儿子结婚,陈女士几乎倾其所有的给儿子买了房子,并出钱装修。考虑到陈女士有再婚的可能,应儿子和儿媳的要求,陈女士在房产证上写了儿子的名字。本以为安排好儿子的终身大事,她终于可以安享晚年了。哪曾想,儿媳的泼辣和不安分早早的就给小两口的婚姻画上了句号。
  因为不堪女方无休止的吵闹,儿子在协议离婚时,同意将房子赠与儿媳,并与其办理了过户手续。陈女士虽然很舍不得房子,对儿子的不争气也感到很愤怒,可木已成舟,也只能无可奈何的接受了。然而事情并没有就此落幕,在儿子与儿媳办理了离婚手续后不久。女方又反悔要求陈女士的儿子拿出十四万元钱作为青春补偿费。陈女士在买房子的时候几乎已经拿出了自己的全部积蓄,哪还有钱来补偿女方的青春呢?在多次交涉未果后,陈女士等来的是女方带着几个大汉架走儿子的事实。
  陈女士很想报警,但一想儿子毕竟在人家手上,很害怕他们会伤害他。在担忧中有过了几天,儿子终于回家了。这件事给陈女士敲响了警钟,她很担心类似的情形会再次发生。于是与儿子商量,要将这件事情告到警察那里。谁料胆小怕事的儿子十分惧怕女方的报复的行为,说什么都不肯报案。看着儿子被折磨得憔悴不堪的身影,陈女士即心疼又愤怒,她觉得儿子前妻的行为太过分了,她很想给自己和儿子讨回一个公道,可是又不知道该怎么办?
  律师建议
  首先,对方勒索行为明显是触犯了刑法,要到公安局报案。明显在精神上受到胁迫,如果儿子不敢报案,陈女士作为受害人的家属可以代为报案的。
  其次,如果陈女士能有收据之类的证据证明可以要回装修的钱。但是要回房子的难度很大了,要是离婚前过户的,还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要回房子,现在只能建议陈女士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赠与,但是希望不大。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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