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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独居老人去世引继承权纠纷,公民去世哪些人能继承遗产
作者:邓普云 律师  时间:2018年03月23日
案情回顾:独居老人去世引继承权纠纷
刘老伯生前过着独居生活,他去世后没有三代以内的近亲属,其名下有银行存款10多万元。刘丁与刘老伯是疏堂兄弟关系,对刘老伯生前的生活曾予照顾,但双方没有形成扶养关系,他亦没有为刘老伯办理丧事。刘老伯生前也没有立过任何遗嘱和签订过任何遗赠扶养协议。刘勇是刘老伯居住地的村长,两人无亲属关系。刘老伯去世前,在村里跌伤,刘勇将其送至医院救治,后救治无效去世。刘老伯的丧事为刘勇所操办。
刘老伯生前曾将银行存单、存折交刘勇保管。刘勇曾持刘老伯的活期存折到银行提取了40514.24元,除将15230元用于为刘老伯疗伤和办理丧事外,余款刘勇占为己有。刘勇称,按农村习俗,他将其孙子刘德过继给刘老伯做儿子,但刘勇并没能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实。
法院判决:双方所提请求依据不足,都无权继承遗产
法院判决认为,双方所提请求依据不足,均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原告刘丁与刘老伯仅属疏堂兄弟关系,不是刘老伯的法定继承人。刘老伯生前既没有立过遗嘱,也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因此,法院对原告刘丁要求继承刘老伯遗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刘勇虽然将他的孙子按农村习俗过继给刘老伯做儿子,并对刘老伯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双方已形成遗赠扶养关系,刘老伯生前亦将10万多元的银行存款存折交被告保管,但被告却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是赠与,因此同时认定,被告无权继承刘老伯的银行存款。(案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公民去世哪些人能继承遗产
依照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10条规定,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原告与刘老伯是疏堂兄弟关系,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无权继承刘老伯死后的遗产。
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包括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的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被告虽然代刘老伯保管银行存折,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刘老伯之间是遗赠扶养关系,所以,依法也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由于原告和被告均不能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该项财产依法应属无主财产。对于无主财产,《继承法》第31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组织所有制成员的,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刘老伯生前居住的村委会可以以村委会的名义提起诉讼,争取财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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