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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效力,单位不履行劳动裁决的后果
作者:邓普云 律师  时间:2018年04月24日
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效力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裁决在诉讼中的效力如何,在理论与实践中都有不同的认识。对仲裁裁决在诉讼中的效力问题,要区分几种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仲裁裁决是否当即生效的问题。
在实体处理上,一旦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即丧失效力,应直接作出裁判。需要说明的是,此类案件原告的起诉具有特殊性,即他不是要求被告赔偿他的损失,只是请求法院确认他有无须赔偿被告。那么法院的审理应该就原告是否应当赔偿被告以及赔偿多少来进行,而不能以原告打一场官司(在被告没有反诉的请况下),不仅没有得到赔偿,反而赔了被告,这种似是而非的观念来看待。
(二)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争议仲裁裁决的效力问题。
我国劳动法及民事诉讼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的前置程序,如果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依法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仲裁不应发生效力。
但在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入诉讼程序后,因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就又面临新的问题。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告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只可对当事人就劳动争议仲裁裁决部分事项不服而提出的请求进行审理,而不能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通知函》的答复中明确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不含有撤销或者维持仲裁决定的内容的内容。依据该规定,人民法院也不能在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处理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对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部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事项作出维持仲裁裁决的内容。
据此,当事人对没有提起诉讼的部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事项,将失去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依据。如果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全部内容一并审理,虽解决了当事人就提起诉讼的部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事项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问题,但又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原则。
(三)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撤诉的,仲裁裁决的效力如何。
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认识,主要涉及在劳动争议诉讼没有进入实质性处理时,仲裁裁决的效力如何确定,是否需要法院予明示裁决的效力。一种观点认为,在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应当明确恢复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一种观念认为,在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不应通过司法裁决确认裁决的效力,而是仲裁裁决自行发生法律效力。
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裁决归于无效,但当事人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理由是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具有既判力,被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认定具有确定性,与该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相反的事实认定不能作为任何具有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进行裁决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建立在与生效裁判相反的事实认定基础上的仲裁裁决当然不具有法律效力,这是由于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间接发生的法律拘束力的必然结果。
(四)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在向法院起诉时新增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其请求范围与申请仲裁时有可能增加也可能减少,对此,我们认为应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坚持先裁后审的原则;二是坚持方便诉讼的原则。当事人在起诉时新增加诉讼请求如果与仲裁申请中的请求是基于同一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且增加诉讼请求与争议相关联,人民法院可一并处理,不必先裁后审。因仲裁程序只是是诉讼程序的前置程序、必经程序,但毕竟不是诉讼程序。审判实践中有一种错误认识,认为未经裁决的事项法院不能一并审理,必须重新回到仲裁阶段,且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如果当事人所增加的诉讼请求虽与解决的争议相关联,但诉讼请求是独立的,此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先申请仲裁。
(五)判决书中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处理。
前文已提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效力不应作出评述,但是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决定,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但判决主文中不应涉及仲裁裁决正确与否。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用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可以予以变更。
(六)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裁决书、调解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不予执行:第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第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四,人民法院认为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30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仲裁与诉讼都由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活动,二者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劳动争议诉讼不应涉及仲裁的正确与否,没有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义务。
二、单位不履行劳动裁决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员工与单位就劳动争议经劳动仲裁委裁决后,双方都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单位不履行裁决义务,员工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其履行数项义务的,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其不履行该数项义务的情况相当普遍。
1、司法实务中,诉一般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撤销之诉等。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服除第四十七条规定之外的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一方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而提起诉讼的,法院就双方主张是否合法进行审理查明。除了证明案件经过了劳动仲裁这一前置程序外,仲裁裁决书形同废纸,不具有任何法律拘束力。
2、用人单位如果不服仲裁裁决其履行某项义务,向法院主张其不予履行义务的诉求,是要求法院确认其“不作为”。
司法实务中普遍认为“不作为”的表述不应作为其诉讼请求的范畴,法院可不予处理。在有多项诉求的情况下,对“不作为”诉求的处理可通过确认其他判决项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的方式予以解决,回避“不作为”诉求。但如“不作为”作为案件中原告的唯一诉求时,如何判决就成为一个问题了。如按照上述司法实践理论对“不作为”不予处理,将出现没有判决主文的荒谬情况,所以只能作出“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准许”的判决。
3、因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劳动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不存在撤消劳动仲裁裁决的情况。
这就导致了一种情况发生,即用人单位既没有被规定要履行也不需履行仲裁涉及的义务,但用人单位必须向法院提起“不作为”内容的诉求才能实现其不服裁决的意愿,由此导致了用人单位增加了不必要的诉讼,法院也只能以准许其不作为请求的方式作出和司法实务理论发生冲突的判决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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