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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上海高速多车追尾致9死43伤 该事故谁来担责
作者:邓普云 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16日
导读:昨日,在上海浦东高速路上发生了一起多车追尾导致9死43的交通事故。据悉,该事故的原因可能是大雾导致可见度较低。那么,,天气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谁来担责呢?上海高速多车追尾致9死43伤
据新闻晨报讯,昨天清晨5时54分许,浦东公安分局接报110称:S32高速西向东近S2匝道处,因大雾发生多车追尾交通事故。经初步调查,事故发生地为S32往浦东机场方向约17公里处,其中一辆小客车上4人下车察看前方情况时,被后方一辆失控的槽罐车撞倒,造成2人当场死亡。
救援处置过程中,民警在沿途排查时,发现上述事故后方约3公里处,一工程车辆遭前后两辆大型车辆撞击挤压,车内5人已死亡。目前,因事故送医救治的45人中,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余伤者正在全力救治中。事故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多名亲历者表示,事发时浦东地区出现浓雾天气,导致能见度很差。
该事故谁来担责
大雾天气属于不可抗力,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着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大雾导致的机动车驾驶人的视距受限和能见度降低,此次交通事故是不会发生的。《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不能预见”是指依现在的科技发展水平系难以预见,且对于高速交通运输作业人应以谨慎的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的认知标准来确认其是否能预见,还需考虑行为时各种客观条件对当事人认知能力的限制;“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系指该不可抗力发生具有必然性,根据事件发生时的客观情况,当事人已尽到最大努力采取了一切可能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客观情况”系指该不可抗力的性质系事件而非某人的行为。
具体的事故担责情况,还需警方的进一步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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