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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一方违约而另一方未防止损失扩大,能否要求赔偿
作者:杨立宝 律师  时间:2012年07月19日

一、基本案情
2003年10月3日,某果品批发部与某农副产品公司签订了鸭梨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某农副产品公司向某果品批发部提供鸭梨60吨,质量要求是每只鸭梨不少于150克,交货完好率98%以上;交货时间为同年12月3日;交货方式是由某市果品批发部派车提取;价款共计2. I万元;违约应按违约部分I0%支付违约金。同年12月3日上午,某农副产品公司将60吨鸭梨从冷库提出,等待某果品批发部派车提货。但于中午接到某果品批发部发来的电报,要求延迟10日提货。某农副产品公司考虑到鸭梨已从冷库提出,若再运回冷库既费工费时,而且也会加速其变质,所以不同意对方的要求,并立即电话通知对方不同意延期交货。但某果品批发部接到电话后不予理睬,直到12月13日才派车提货。在这20日中,某农副产品公司明知气温有回升会使鸭梨变质,也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20%左右的鸭梨变黑腐烂,损失5000元左右。某果品批发部验货时发现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拒绝提货。而某农副产品公司则强调,鸭梨变质的原因是因为对方逾期提货引起的,要求对方尽快提货,并给付货款。双方由此发生纠纷,某农副产品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判决结果
某果品批发部在没有取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逾期提货属违约行为。某农副产品公司在对方违约情况下,明知鸭梨从冷库取出后不宜久藏,特别是在气温回升时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而是放任损失扩大产品批发部支付违约金2100元;某农副产品公司承担鸭梨损失5000元。同时某果品批发部应支付其余的货款1. 6万元。
三、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一般而言,判断受害人采取的措施适当与否,原则上应当以善意为根据,即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主观上必须出于善意,并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尽自己的努力采取一切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即使因此未能阻止损失的扩大,也应当认为受害人尽了义务,应当免除受害人的责任。防止损失扩大是违约发生后相对人的一项义务,这种义务具体包括以下两方面:(1)在违约发生后,相对人应为违约当事人妥善保管标的物,而不能置标的物于不顾,使其遭受毁损灭失。(2)在违约发生后,相对人不得怠于取得能够取得的利益。因为相对人
能够取得一定的利益而予以放弃,或者减少能取得的利益,并将这些放弃或减少的利益作为损失要求违约当事人赔偿,显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