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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南海主权属于中国的国际法分析
作者:白马环 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26日
[摘要]近年来,我国与周边国家围绕海洋权益及领土主权等问题争议不断,特别是南海问题,时常引起我国与周围各国的摩擦。实际上,这些问题归根结底都是南海的主权归属问题,不可否认的是,从历史与法理的角度都足以证明我国对南海拥有绝对主权。本文通过运用国际法的相关知识理论,全面阐明了南海主权属于我国的客观事实。该课题的研究,有助于强化南海主权属于我国的法理依据,维护我国的领土主权与领土完整。
[关键词]发现  先占  时效性原则  邻近原则  国际承认
引言
7月12日,由菲律宾单方提起的南海仲裁案结果出炉,这是一场人为操纵的闹剧,从法律及程序上来讲都站不住脚,也引起了我国。随着近几年中菲黄岩岛对峙、仁爱礁“设施维护”等事件的发生,南海问题愈演愈烈,俨然由地区问题上升成为国际问题。南海主权归属不明是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和平与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必须拿起国际法的法律理论武器来证明南海主权属于中国这一客观事实。
一、从发现与先占的角度看,南海诸岛属于中国
(一)从发现的角度看,南海诸岛属于中国
南海,即“南中国海”,该称谓并非我国提出,而是古代其他国家对南海的称呼。据史料记载,从公元前2世纪汉武帝时起,中国的航海队伍就已踏足南海,并在后续的实践活动中发现了南沙群岛和西沙群岛,这比越南主张的其发现该海域的时间要早1500多年。
发现行为在当时有何意义呢?18世纪以来,国际法要求先占的主客观要件是要对该地区有占有意思和管理行为,即“有效占有”,似乎东南亚等国可以据此否认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权威著作《奥本海国际法》这样说道:“现在,实行占有和行使管理是使占领有效的两个条件;但在从前,这两个条件并不被认为是用占领方法取得领土所必要的。”这本著作将15-16世纪与18-19世纪的领土取得方式分开探讨,认为后者要求先占必须要实行“有效占有”,而前者的先占只需要有象征性的占领行为即可,奥本海说到:“虽然大发现时代,各国并不主张发现一块过去无人知晓的土地就等于发现者从事探险时所服务的国家已经用占领方法取得了该土地,但占有往往是带有象征性的行为。”“其后,真正的实行占有才被认为是必要的。直到18世纪,国际法作者才要求有效占领;直到19世纪,各国实践才与这项规定相符合。”“时际法准则”则进一步佐证了上述观点,其基本含义为:判断一项行为是否有效,应以行为做出时而非提出要求或发生争议时的法律来确定。这项准则有助于证明我国古代对南海“发现”的效力,有力地批驳了“发现”不构成土地权利的谬论。
综上可知,我国是最早发现南沙群岛的国家,且当时这种“发现行为”被赋予了一定的权利。
(二)从先占的角度看,南海诸岛属于中国
根据现行国际法,先占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第一,主体只能是国家;第二,客体是无主地,主要包括未经任何国家占领的荒芜之地和曾被占领但又被抛弃的土地;第三,主观上需表现出占有意思;第四,客观上要行使主权行为,即有效占有。中国对南沙群岛的发现与开发,有无数史料均加以记载,如杨孚的《异物志》(东汉)、万震的《南国异物志》(三国时期)以及康泰的《扶南传》(东吴)。此外,考古人员曾在南沙群岛上发现我国古代人民在岛屿上生产生活后留下的陶器、石器等文物;历朝历代政府向南沙群岛派遣水师、巡海视兵、将南海诸岛载入志书列入版图并进行管辖以及进行天文测量并设立测量点……这些都有力地证明我国政府在不断地对南沙群岛实施管辖,也是中国对南沙群岛行使主权的表现。
然而,国际法中近年出现的一些新理论成为某些国家否定南沙主权属于我国的借口。虽然他们认同南沙最早由我国发现的历史,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南沙被日本侵占就证明了我国未能“持续有效”地占领南沙,我国对南沙的主权由此中断,南沙便属于“无主地”。这一说法是站不住脚的。1933年,统治越南的法国趁日军侵华之际伺机占领中国西沙、南沙九个岛礁,即震惊世界的“九小岛事件”,但是,在越南独立的文献记载中,法国并未表示南沙群岛将由越南统治;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侵占了西沙群岛与南沙群岛,那么,根据战争法的有关规定,战败后的日本就有义务归还作为战争受害国领土的中国土地(包括南沙群岛)。在1951年的旧金山和约中,因为日方并未说明南沙群岛属于其应当放弃的侵占领土,最终中日双方另外正式议定,日本明确表示放弃南沙,“放弃”一词表明其对象应为原主权国中国。因此,中国对南沙的占领始终都是持续着的。
二、“时效性原则”并不能作为领土取得的依据
东南亚国家菲律宾打着“时效性原则”的幌子,宣称南沙群岛在该国的管理与控制下长达数十年之久,便拥有对于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
首先,“时效性原则”并不是正式的国际法原则,它还未被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可。其次,关于“时效”的定义,《奥本海国际法》中这样讲道:“在足够长的时期内对于一块土地连续地和不受干扰地行使主权,以致在历史发展的影响下造成一种一般信念,认为事物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因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然而但凡有国家持续地提出抗议,这种“一般信念”就无法形成,领土主权就是有争议的。最后,在国际法的实际运用中,时效这一原则并不能独立存在,它总是伴随着默许制度、禁止反言的规则、抗议或无抗议的结果而发生,也即某些特定事实的结果常常会影响时效原则的应用。

菲方不为自己非法侵占我国固有领土的行径感到羞愧,甚至公然叫嚣其对南海的合法主权,以“时效性原则”作为依据更是荒谬至极。
三、“邻近原则”不得作为领土主权的依据
近年来,菲律宾以“邻近原则”作为依据,认为南沙群岛在地理上更接近菲律宾来主张其对某些岛屿的主权。
“邻近原则”属于占领理论的延伸,虽然南沙群岛在地理坐标上更靠近菲律宾一些,但这种主张领土主权的理由是无理无据的,无论是传统国际法还是现代国际法都不认同根据地理位置的远近来划分领土的做法。相反,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对于借口邻近而主张领土主权的行为往往是持否定态度的,比如在著名的“帕尔马斯岛案”中,常设国际仲裁法院院长胡伯曾多次声明“以地理位置邻近为由作为领土主权的基础在国际法上是没有根据的”;“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也指出,“单纯邻近本身是不能赋予以陆地领土所有权的”。
如果承认“邻近原则”的合法性,目前国家之间的地理分界必将再次划分,这势必引发全球的大骚乱,因此该原则是极其站不住脚的。
四、中国对南海的主权得到了广泛的国际承认
南海主权属于中国,这点已经得到国际社会以及很多国家的普遍认同和承认,这些国际承认构成了我国主张南海主权的有力依据。
1930年4月,由中、法、菲和香港当局出席的远东气象会议作出决定,中国政府在西沙群岛上建立气象观测站。对于1938年法国殖民当局的安南警察侵入西沙群岛这一事件,日本的态度是:“我们承认(西沙群岛)属于中国领土”。1951年旧金山对日和约会议上苏联代表团团长葛罗米柯发言指出:“包括西沙和南沙群岛的整个南海诸岛都是中国的‘不可分割的领土’,日本应放弃南沙群岛。”1958年9月4日,我国郑重声明我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包括南沙群岛、西沙群岛等在内。对于这项声明,菲律宾并未提出异议。
其实,就连菲律宾本国,都曾承认过中国对南海的主权。1933年法国人入侵中国南沙群岛,造成中、日、法三国外交交涉,此时的菲律宾尚未独立,菲方曾明确表示南沙群岛并非菲律宾的领海,该问题与菲律宾无关。1935年脱离美国的殖民统治后,菲律宾也公开表明南沙群岛不在其统治范围内,菲方对南沙群岛不享有领土权利。对此,国际法规定:承认他国领土的行为对承认主体自身具有拘束力,一经承认,则必须尊重他国领土主权,再次提出权利主张甚至侵占该领土的行为更是被禁止的。这项规定的执行保证源于“禁止反言”的国际法规则,《布莱克法律辞典》对“禁止反言”这样解释:“它要求一个人言行前后一致,若其前后言行矛盾而致损害信赖或依据其先前言行的相对人的利益,法律予以禁止。”
菲律宾政府从上世纪60年代起,开始主张其在南海的主权,违背先前的承认行为,不断侵犯我国在南海的合法权益,甚至侵占部分岛礁,这种出尔反尔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禁止反言”的违反。
 
结束语
主权问题事关一国的根本利益与国民的根本福祉,我国在主权问题上坚决不能让步。从发现与先占、国际承认等角度来看,我国对南海拥有无可辩驳的主权;而菲律宾主张的“时效性原则”与“邻近原则”于法无据,是根本站不住脚的。而要想真正维护我国南海权益,还必须通过健全和完善我国海洋法律制度、妥善处理同大国及南海各国的关系等方面着手。毋庸置疑的是,随着我国国力的强盛与法治水平的进步,在“睦邻友好,和而不同”的外交政策下,南海问题必将会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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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白马环律师在硕士研究生期间发表于2015年7月上旬刊《法制博览》期刊的原创论文,部分观点借鉴前人研究成果。本律师秉持着“厚德尚法,敬业乐群”的执业宗旨竭诚为社会公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