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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三明市市直机关出差人员交纳伙食费 和市内交通费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
作者:林涵 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27日
三明市市直机关出差人员交纳伙食费
和市内交通费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

为更好地执行《三明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明财行〔2014〕34号),规范出差人员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交纳,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出差人员伙食费交纳事项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除接待单位按照《三明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可安排一次工作餐不用交纳伙食费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原则上市辖区内快餐每人每餐15元,早餐每人每餐10元,中、晚桌餐每人每餐25元;市辖区外快餐每人每餐15元,早餐每人每餐20元,中、晚桌餐每人每餐40元。今后如差旅费标准调整,则相应调整有关交纳标准。出差人员应主动向接待单位索要交款凭证,其中在餐饮服务单位(如宾馆、餐馆等)用餐的,出差人员可直接向餐饮服务单位交纳伙食费并取得相应凭证;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内部食堂用餐的,接待单位应出具《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接收凭证。
出差人员在报销时应如实申报交款情况(参考格式见附件)并提供交款凭证,交款凭证作为报销附件归档。出差人员自行用餐的,报销时不需要提供交款凭证。
一天内由两家不同接待单位按照规定各安排一次工作餐的,出差人员当天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费。
二、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交纳事项
出差期间,市内交通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应主动向接待单位索要交款凭证,其中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车辆的,接待单位应出具《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接收凭证。
出差人员在报销时应如实申报交款情况并提供交款凭证,交款凭证作为报销附件归档。出差人员自行用车的,报销时不需要提供交款凭证。

附件:《出差审批单》(参考格式)
 
 
 
 
 
 

 
附件
 
 
 
 
 
 
出差审批单
(参考格式)
 
 
 
       
  
 
出差地点
 
同行人员
 
 
 
出差事由
 
出差起止时间
 
 
 
经办人
 
审批人
 
以下内容由出差人员如实申报 
用餐情况
自行用餐
全部    部分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
全部 部分
交款金额
    
 
用车情况
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
全部 部分
交款金额
   
本单位或其他市直单位提供交通工具
全部   部分  
自行用车
全部   部分  
备注
1.凡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接待单位应按标准安排,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原则上市辖区内快餐每人每餐15元,早餐每人每餐10元,中、晚桌餐每人每餐25元;市辖区外快餐每人每餐15元,早餐每人每餐20元,中、晚桌餐每人每餐40元。
2.凡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
3.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相关凭证作为报销附件归档。
4.一天内由两家不同接待单位按照规定各安排一次工作餐的,出差人员当天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费。
经办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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