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当你哄抬物价时凭什么能罚你300万?
作者:宫洪臣 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02日

     武汉疫情的爆发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在全国人民以各种形式支援武汉的同时,有一些心思活络的人开始谋划着大发国难财,开始囤积口罩、消毒液等医用物品。新近几日的媒体报道显示,海王星辰健康药房南京和燕路店将单个进价7.8元的医用隔离面罩卖到30元,遭到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处以罚款30万元,泗阳县卫康药房有限公司将进价14元的N90口罩卖到35元,也被罚款30万元。更为甚者,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哄抬物价、弄虚作假的扬州红太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开出罚单,红太阳医药在多家门店加价销售一次性口罩和医用隔离面罩,面对检查还提供虚假进货单,最终被顶格处罚138万元。
     看到处罚消息,大多数人民的反应必然是:该罚,活该,罚的一点也不冤。但是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更多的考虑是为什么罚?依据是什么?如果罚错了怎么办?
     根据1997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同时,根据2010年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行政部门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一般出自于上述两部法律,其中《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中明确规定了如果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推定,有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最高可以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同时,在行政部分罚款之前,一般会对经营者下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限期提出听证要求,逾期将下发处罚通知,对于此,如果确实存在处罚错误的情况,建议尽快提出听证要求,并为后续的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打好基础。 另外,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第五十二条显示,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什么类型可能构成犯罪虽没有说明,但是根据以往的案例,根据情节不同往往会认定成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等相关罪名。 所以,根据对以上相关法律条文的解读,作为经营者,无论在这特殊时期,还是在平时,都应该合法经营,对国家的法律保持一份敬畏,对社会的责任保持一份担当,国难当前,应以国家的利益、集体的利益放在首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