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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股权置换协议一部分不生效,不影响另一部分效力
作者:熊敏 律师  时间:2016年03月22日
  ——股权置换协议系由两个相互关联但又可分的股权转让行为构成,其中一部分不生效或无效,不影响另一部分效力。   标签:股权转让|股权置换|合同效力|未经审批   案情简介:2004年,旅游公司与创业公司签订股权置换合同,约定前者将所持信托公司12.2%计4000万元股份与后者所持旅业集团1320万股进行置换,旅游公司另支付创业公司差价款2600万元。2004年12月16日,创业公司向旅游公司交付1320万股旅业集团股权,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因信托公司股份转让未获银监部门批准致诉。   法院认为:①股份置换合同系由两个相关联但相互可分的股权转让行为构成,两部分约定虽在同一合同下,但相互具有可分性,各自价款约定明确,任何一部分不生效或无效,不影响另一部分效力。其中,创业公司向旅游公司转让旅业集团股份的约定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且已实际过户完毕,应继续履行。而旅游公司向创业公司转让信托公司股份的约定因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而属《合同法》第110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履行不能情形,应认定为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应终止履行。②依股份置换合同有效部分约定,创业公司向旅游公司交付了1320万股旅业集团股权,并于2004年12月16日协助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而旅游公司除向创业公司支付了股份置换交易中应补偿差价款及利润2600万元之外,尚欠股份对价款4000万元未付,已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旅游公司应依约向创业公司偿还尚欠4000万元股份对价款,并自2004年12月16日受让1320万旅业集团股份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向创业公司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股份置换合同中关于旅游公司向创业公司转让信托公司股份部分约定,因双方当事人意志以外原因不能履行,属未生效合同,应终止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③经法院释明,创业公司同意在旅游公司不能返还1320万旅业集团股份情况下,由其依约支付4000万元信托公司股权对价款4000万元,并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因该诉请与返还股权之诉系基于同一原因产生,故旅游公司针对返还股权纠纷提出的抗辩理由同样适用于支付股权对价款之诉。   实务要点:股权置换协议系由两个股权转让行为构成,两部分约定虽在同一合同下,但相互具有可分性,各自价款约定明确,任何一部分不生效或无效,不影响另一部分效力。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53号“某旅游公司与某创业公司股权置换合同纠纷案”,见《根据履行情况,股权置换合同可以认定为部分有效,部分未生效——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与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置换合同纠纷案》(审判长贾纬,审判员沙玲,代理审判员周伦军),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2014: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