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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挂牌招租公告不适用《招投标法》,应当适用《民法典》中的合同编
作者:熊敏 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

挂牌招租行为,不属于法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即使招租公告中使用了招标、中标等词语,但并非使用相关名词就可认定招租是招标投标行为。招标投标活动的流程是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而非以公开竞拍的方式对标的物自由竞价。因此,招租行为并非招标投标行为,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予以规范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出租方以登报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发布《招租公告》,向不特定人发出,属于要约邀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竞拍方在明确了解要约邀请内容后,同意按照要约邀请内容参与竞价,并填写《投标报名表》,向出租方缴纳保证金,通过其举牌竞价的行为,属于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