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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用水果刀威胁并割伤妇女、拍裸照威胁强奸两次,仅被判3年,史上最轻判决。
作者:张律师 律师  时间:2015年08月14日


    用水果刀威胁并割伤妇女、拍裸照威胁强奸两次,仅被判3年,可以说是同类强奸案件最轻判决。
    被告人罗某,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因涉嫌强奸罪,于20141022日被羁押,同年10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4日被逮捕,深圳市罗湖区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5183号起诉书指控罗某犯强奸罪,张洪强律师于2015324日出庭辩护,经张律师以及同事辩护,罗某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从轻判决,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本案持刀伤人,割伤妇女手臂,并拍裸照威胁,强奸两次,能得到从轻判决3年,可以说是同类强奸案中被判决最轻的。
 
案情简介: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5183号起诉书指控:
20141022日凌晨,被告人罗某通过微信得知,被害人陈某某在罗湖区某酒吧喝酒后,来到该酒吧与陈某某和朱某某喝酒。凌晨4时许,罗某又叫来潘某某,四人一起去向西村吃宵夜。凌晨5时许,陈某某将罗某送到其住所地罗湖区向西村某房,朱某某和潘某某在楼下等候。进入房间后,罗某强行将陈某某按到床上,撕扯陈某某的衣服,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陈某某用力挣脱后,罗某从客厅拿了一把水果刀挥舞威胁,将陈某某手臂划伤,鲜血直流,罗某又拿出手机拍摄陈某某裸照,将陈某某拉进厕所,用刀威胁陈某某再一次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后罗某让陈某某清洗房间和身体的血迹,陈某某趁其不备,跑出了罗某的住处,并让朋友报警。
20141022725分,民警在罗湖区向西村将罗某抓获归案。经鉴定,陈某某所受伤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下列证据:
书证、物证:涉案水果刀、伤情照片、涉案衣物、项链照片;被告人身份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潘某某、梅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伤情鉴定;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手机录像、监控录像。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特提起公诉。
被告人罗某承认犯罪。
辩护人意见节选:1、被告人在醉酒状态中对被害人有暴力行为,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2、被害人已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且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经过控辩双方开庭质证,最终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人罗某在侦查阶段供述,被害人陈某某进入其房间后,其因为喝醉了酒,有了性需求,就想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不愿意,双方发生争吵。在争吵期间,其用一把水果刀将被害人陈某某划伤,后其又撕扯并威逼被害人脱掉衣服,在陈某某脱光衣服后,其威胁陈某某坐在他上面与其做爱,其阴茎插入被害人阴道,强行与陈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被害人陈某某陈述证实,被告人罗某某喝醉了酒,其扶着罗某回到罗某的房间后,罗某将房间关上,用水果刀对其威胁,强行撕扯并逼迫其脱光衣服,脱光衣服后,罗某拿着刀,叫其过去坐他上面做爱,其就按照他说的做了,罗某将阴茎插入其阴道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发生完关系后,罗某又逼迫她清洗身上和床上的血迹,其趁罗某躺在床上,抓了电视机上一块布遮住身体逃出房间求救。
证人梅某证实:案发当晚,其在被告人罗某所租的楼下前台上班,看见被害人陈某某送被告人罗某回到家中,后被害人光着身子从楼上跑到前台说:“救命、杀人啦、杀人啦”然后快速跑出门去,随后,罗某快速跑下楼下,应该是追那名女子。其随即打电话给保安,不久罗某又回到楼下,其跟在罗某后面想看看发生了什么事,走到三楼拐角的地方时,听见罗某在和保安说悄悄话,其随即问保安,罗某对他说了什么,保安告诉她,罗某给了他两百块钱,让他把五楼的监控删掉。
监控录像截图证实,案发当晚被害人陈某某跑出罗某的住所房间时的情况。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等证实案发现场遗留的血迹、被害人陈某某衣物等情况。
伤情鉴定文书证实:被害人陈某某所受伤为轻微伤。
 
综上: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梅某证言及监控录像、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伤情鉴定文书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罗某违背妇女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最轻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三年。用水果刀威胁并割伤妇女、拍裸照威胁强奸两次,仅被判3年,可以说是同类强奸案中最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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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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