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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强奸犯罪中男女双方的人际关系实证研究——熟人强奸类案件研究
作者:张律师 律师  时间:2015年08月29日
 
     熟人强奸犯罪是近年来国内外在强奸犯罪研究领域的研究重点。本文在收集熟人强奸案件的基础上,通过实证的研究方法,将熟人强奸分为约会强奸、聚会强奸、非约(聚)会双向互动强奸、非互动强奸四种不同的类型,并通过对这四种类型的分类研究,探讨了不同类型熟人强奸犯罪发生与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人际关系的相关性。 
 
 
 一、问题提出
 
  一直以来,人们把强奸犯罪行为大多看成是陌生的强暴者对被害人实施的性暴力侵害,并对这种犯罪现象进行了广泛的讨论。然而,1982年《妇女》(M. S)杂志提出了一个关于强奸犯罪行为的全新概念—约会强奸(date rape)[1],并且开始讨论这种以往未受关注、但普遍存在的性暴力犯罪行为。随着对该犯罪现象的深入讨论,学界逐渐地将“约会强奸”概念逐渐扩展到了“熟人强奸”(acquaintance rape)。“熟人强奸”较之“约会强奸”,它的概念涵义及所涉及的外延变得更加广泛。
 
  国外从“约会强奸”到“熟人强奸”概念的提出,有其演化的过程。起初,国外学者把“约会强奸”定义在男女之间具有亲密人际关系的范畴内,随后逐渐拓展到熟人之间在约会或聚会时发生的性侵害方面。随着研究的深入,学者又将他们的视线投射到了非约会或非聚会的熟人之间的性侵害现象上。拉纳·桑普森(Rana Sampson, 2002年)认为:熟人强奸可以分为五种类型:派对强奸(party rape)、约会强奸(date rape)、在非派对和非约会场合下的强奸(rape in a non-party and non-date situation)、被以前的有亲密关系人强奸(rapeby a former intimate)、被现在的有亲密关系人强奸(rape by a current intimate)[2]。国内2000年以后也有学者开始引用“约会强奸”和“熟人强奸”的概念。对约会强奸或熟人强奸犯罪现象的研究,已成为近年来国内外研究强奸犯罪的一个重点。[3]
 
  “约会强奸”和“熟人强奸”这两个词的涵义均包含有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相互熟悉的意思,从广义上看,两者都可以理解为用“中文词”描述的“熟人强奸”。但是,英文“date”的意思,主要解释为“与人相约或约会”,而“acquaintance”的意思则是“熟悉或相识”。由此可见,“约会强奸”的发生,是以犯罪人与被害人双方相互熟悉并以约定相见(如约会或聚会)为互动前提条件的,强调的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双向互动关系。而“熟人强奸”中的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交往关系仅为相互熟悉、相识即可,并非要有约会、聚会等为前提条件,强调的是犯罪人和被害人双向互动关系或非双向互动关系(即犯罪人一方单独指向被害人一方的强制性人际交往)。因此,可以认为“熟人强奸”则应该包含“约会强奸”。无论是“约会强奸”,还是“熟人强奸”,犯罪人和被害人双方的人际关系可以是亲友、恋人、老乡、同事、同学、朋友、邻居、一般相识以及初次相识关系等。显然,根据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人际关系和互动特征,我们可以把“约会强奸”理解为“熟人强奸”的一种类型,它们之间的关系为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后者的内涵和外延都要比前者广泛。
 
  近年来的国内外研究数据均表明,熟人强奸在强奸案件所占的比例相当高。据联合国的有关数据表明:强奸案件中的80%,被害人与犯罪人是相互熟悉的[4]。英国的一项研究也表明:强奸犯罪者大多为受害者认识的一个或多个男性[5]。日本的熟人强奸案件比例也达到50.2%[6]。在国内,一些描述性的研究结果同样表明了强奸犯罪中熟人作案的高比例现象[7][8][9]。为了探讨国内“熟人强奸”犯罪现象,尤其是深入探讨熟人强奸犯罪类型与犯罪人和被害人人际关系亲密的相关性,笔者对浙江省杭州、宁波、温州等11个地区的40个县(市、区)2003-2010年的强奸案件(立案,下同)进行了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做了实证的分析研究,以期待发现新的研究结论。笔者期望,本研究的结论能够为潜在的被害人提供警示和帮助,从而有效地保护女性,使她们以免受到不法性侵害;同时,笔者也期望本研究的结论能够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价值,帮助司法机关更加客观审视“熟人强奸”这一犯罪现象,以更加务实的态度来面对这一现实,依据法律,更加客观、有效认定该类犯罪行为,并及时有效地予以打击。
 
  在本研究中,为了更加客观地从侵、被害双方互动关系的视角出发来探究熟人强奸犯罪类型以及它们和犯罪人、被害人双方人际关系亲密的相关性,笔者对熟人强奸给出了操作上的定义:在犯罪人和被害人相互熟悉、认识的前提下,犯罪人违反被害人(未满14周岁的幼女和精神异常者除外)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这里值得指出的是笔者的研究将幼女和精神异常者排除在研究之列,主要基于这样的考虑:一是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凡是与未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性行为,一律定为强奸,而在现实生活中,未满14周岁且有自控意志的少女自愿与犯罪人发生性行为者在数不少,在性行为发生的过程中,男女双方不存在违背对方意志的明显特征,所以,根据本研究的操作定义,不将此种现象列入研究范围;二是在现实生活中犯罪人通过利诱、欺骗等手段,诱使精神异常者(如精神病患者、智力低下者等)与之发生性关系,从表面上看似乎被害人自愿发生性行为,而实质上是被害人对侵害行为无法作出准确的意志辨别和判断,是否应该和对方发生性行为,所以,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有关精神和本研究的操作定义,也不将此种现象列入本研究范围。
 
  在熟人强奸案件发生过程中,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存在着不同的互动关系类型。在本研究中,笔者对此做了理论上的假设,以期待通过实证研究的得以证实。理论假设的类型:(1)约会互动关系型,主要是指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互有好感,事先因某种原因,有约相见或相会的互动关系,人数仅限于双方各一人的情况。这种互动关系可以存在于恋人之间,也可以存在于普通的熟人之间。如,恋人约会、同学相约游玩等。(2)聚会互动关系型,主要是指多人事先因某种原因而相聚在一起的关系,被害人和犯罪人双方人数累计多于三人以上的情况。这种互动关系可以存在于关系密切的熟人之间,也可以存在于关系普通的熟人之间。如,同事、朋友的生日聚会等。(3)非约(聚)会互动关系型,主要是指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的交往虽然不存在事先有约相会或相聚的状况,但是双方人际交往发生时,被害人并未拒绝犯罪人,仍表现出愿意与之交往的关系,人数仅限于双方各一人的情况。这种互动关系可以存在于任何关系熟悉的人之间。如,同事、老乡之间的探望、说事等。(4)非互动关系型,主要是指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不存在互动的人际交往关系,双方的人际交往是犯罪人单方的意愿,并被被害人拒绝的关系。如,犯罪人强行拽拉被害人外出,或强行进入被害人住处等。
 
  二、熟人强奸的类型
 
  为了能够反映出熟人强奸犯罪现象的客观真实面貌,合理地勾勒、刻画出其类型,笔者对所获得的相关数据做了统计分析。
 
  (一)2003年-2010年熟人强奸的样本基本数据描述
 
  2003-2010年,样本所在地区共发生强奸案件4655起,其中熟人强奸案件2208起,被害人数为2228人。描述性统计结果显示了熟人强奸案占强奸案件比例的47.43%(见表-1)。
 
  表-1:熟人强奸案件占强奸案件的比例(1)
 
  ┌───────┬───┬───────┐
 
  │ │案件数│合计(百分比)│
 
  ├───────┼───┼───────┤
 
  │强奸案件总数 │4655 │100 │
 
  ├───────┼───┼───────┤
 
  │熟人强奸案件数│2208 │47.43 │
 
  └───────┴───┴───────┘
 
  笔者对所收集的样本进行年份统计分析,描述性统计结果显示(见图-1,表-2),熟人强奸案件在2003-2010年之间总体呈现上升趋势。
 
  表-2: 2003-2010年熟人强奸案件占强奸案件的比例(%)
 
  ┌───────────┬───┬───┬───┬───┬───┬───┬───┬───┐
 
  │ │03年 │04年 │05年 │06年 │07年 │08年 │09年 │10年 │
 
  ├───────────┼───┼───┼───┼───┼───┼───┼───┼───┤
 
  │ 熟人强奸案件 │35.56 │43.67 │46.22 │48.93 │50.51 │46.17 │54.65 │52.06 │
 
  │占强奸案件的比例(%)│ │ │ │ │ │ │ │ │
 
  └───────────┴───┴───┴───┴───┴───┴───┴───┴───┘
 
  (二)熟人强奸的类型分析
 
  为了对熟人强奸类型进行深入分析,笔者在前述理论假设的基础上,对所收集的样本进行归类划分,分类的结果能够与理论假设相一致,分类出熟人强奸的四种类型,即约会互动关系型的熟人强奸(简称约会强奸),聚会互动关系型的熟人强奸(简称聚会强奸),非约(聚)会互动关系型的熟人强奸(简称双向互动强奸),非互动关系型的熟人强奸(简称非互动强奸)。描述性统计结果显示2003-2010年熟人强奸各类型的比例以及变化的情况(见表-3、图-2和图-3)。
 
  表-3: 2003-2010年不同类型熟人强奸案占熟人强奸的比例(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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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03年 │04年 │05年 │06年 │
 
  ├───────────┼────────┼───────┼───────┼───────┤
 
  │约会强奸(起/%) │28(15.50%) │62(20.66%) │64(24.90%) │74(26.91%) │
 
  ├───────────┼────────┼───────┼───────┼───────┤
 
  │聚会强奸(起/%) │13(7.20%) │30(10.00%) │17(6.61%) │18(6.55%) │
 
  ├───────────┼────────┼───────┼───────┼───────┤
 
  │双向互动强奸(起/%)│69(38.10%) │107(35.67%)│92(35.79%) │96(34.90%) │
 
  ├───────────┼────────┼───────┼───────┼───────┤
 
  │非互动强奸(起/%) │71(39.20%) │101(33.67%)│84(32.70%) │87(31.64) │
 
  ├───────────┼────────┼───────┼───────┼───────┤
 
  │合计(起)% │181(100%) │300(100%) │257(100%) │275(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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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07年 │08年 │09年 │10年 │
 
  ├───────────┼────────┼───────┼───────┼───────┤
 
  │约会强奸(起/%) │85(34.40%) │71(28.06%) │85(24.90%) │78(22.03%) │
 
  ├───────────┼────────┼───────┼───────┼───────┤
 
  │聚会强奸(起/%) │23(9.30%) │27(10.67%) │32(9.40%) │39(11.02%) │
 
  ├───────────┼────────┼───────┼───────┼───────┤
 
  │双向互动强奸(起/%)│78(31.60%) │90(35.57%) │130(38.10%)│148(41.81%)│
 
  ├───────────┼────────┼───────┼───────┼───────┤
 
  │非互动强奸(起/%) │61(24.70%) │65(25.70%) │94(27.60%) │89(25.14%) │
 
  ├───────────┼────────┼───────┼───────┼───────┤
 
  │合计(起/%) │247(100%) │253(100%) │341(100%) │354(100%) │
 
  └───────────┴────────┴───────┴───────┴───────┘
 
  从表-3和图-2,我们总体可以看到四种不同类型熟人强奸案件在各年份中所占的比例。其中,双向互动强奸和非互动强奸所占比例最高,约会强奸次之,而聚会强奸最少。将各年份中四种不同类型的熟人强奸案件总数累计,仍然可以看到四种类型的熟人强奸的比例从高到低依次为:双向互动强奸、非互动强奸、约会强奸、聚会强奸(见图-3)。
 
  从图一,我们还可以看到四种不同类型熟人强奸的变化趋势。2003-2010年期间,约会强奸案件的变化逐步呈上升趋势;聚会强奸案件近几年一路攀升;双向互动强奸案件在2007年前处于稳定状态,2007年后出现上升趋势;非互动强奸始终处于一个稳定的区域范围,变化不大。
 
  三、熟人强奸类型与犯罪人、被害人人际关系亲密的相关性
 
  (一)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人际关系
 
  在刑事犯罪案件中,犯罪人和被害人双方始终是一对矛盾,他们之间的亲密关系无法回避。要探讨熟人强奸类型与犯罪人、被害人亲密关系相关性问题,必须先要了解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存在哪些亲密关系,在笔者所收集的样本中,笔者对样本中的每一个犯罪人和被害人的亲密关系做了分析、统计,根据样本归纳出他们之间的13种亲密关系,其中有:亲友关系(包括父女、继父女、兄妹、堂表兄妹、亲戚等),恋人关系、前恋人或夫妻关系,同事关系、老乡关系、朋友关系(包括初次交往和多次交往的朋友)、网友关系、同村关系、邻居关系、房东关系、雇佣关系、“消费-服务”关系(特指色情娱乐场所衍生出来的关系)、其它关系(如,师生、同学、教练、生意关系等,这类情况较少)。表-4和图-5显示了样本中被害人(2228名)与犯罪人的不同亲密关系在熟人强奸中占据的比例。
 
  从图-5中可以更加直观地看到,被害人与犯罪人以朋友关系在熟人强奸中占最高比例,达到47.40%;其次是老乡关系和同事关系,分别为13.90%和11.70%;其余亲密关系均在5%以下。由此可见,处于朋友、老乡和同事关系的人际交往中,最容易发生熟人强奸案件。
 
  表-4:被害人与犯罪人之亲密关系
 
  ┌──────┬──┬──┬──────┬───┬───┬───┬──┬──┐
 
  │亲密程度 │亲友│恋人│ 前恋人 │同事 │老乡 │朋友 │网友│同村│
 
  │ │ │ │(或夫妻) │ │ │ │ │ │
 
  ├──────┼──┼──┼──────┼───┼───┼───┼──┼──┤
 
  │数量(人) │68 │32 │59 │261 │355 │1057 │83 │89 │
 
  ├──────┼──┼──┼──────┼───┼───┼───┼──┼──┤
 
  │百分比(%)│3.10│1.40│2.60 │11.70 │15.90 │47.40 │3.70│4.00│
 
  ├──────┼──┼──┼──────┼───┼───┼───┼──┼──┤
 
  │亲密程度 │邻居│房东│老板(雇主)│客人 │其它 │总计 │ │ │
 
  ├──────┼──┼──┼──────┼───┼───┼───┼──┼──┤
 
  │数量(人) │57 │13 │32 │106 │16 │2228 │ │ │
 
  ├──────┼──┼──┼──────┼───┼───┼───┼──┼──┤
 
  │百分比(%)│2.60│0.60│1.40 │4.80 │0.70 │100 │ │ │
 
  └──────┴──┴──┴──────┴───┴───┴───┴──┴──┘
 
  (注:本表统计数据以被害人数为基数)
 
  (二)熟人强奸类型与犯罪人、被害人人际关系亲密的相关性
 
  在熟人强奸案件中,由于存在着不同的类型,因此在各类型中自然就呈现出该类型与犯罪人、被害人亲密关系的相关性问题,也就是说不同的熟人强奸犯罪类型能够反映出犯罪人与被害人不同的人际亲密关系现象。
 
  表-5描述性地显示了不同类型熟人强奸案件与犯罪人、被害人亲密关系的比例。将描述性统计结果呈现在图-6中,我们可以直观地看到,在约会强奸、聚会强奸和双向互动强奸类型中,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亲密关系为朋友的比例明显高于其它各种亲密关系,换言之,在这三种类型中更容易发生朋友关系的强奸案件。在约会强奸类型中,网友和老乡约会被强奸的比例次之,其它亲密关系者被强奸的比例再次之。在聚会强奸类型中,老乡和同事被强奸的比例次之,其它亲密关系者被强奸的比例再次之。在双向互动强奸类型中,老乡被强奸的比例次之,同事、小姐(三陪女)被强奸的比例再次之,其它关系的被害人被强奸比例较少。在非互动强奸类型中,犯罪人和被害人亲密关系与该类型相关性不明显,相对来说比例较高的被害人为朋友、老乡、同事等亲密关系的人,这类关系的存在对于该类强奸案件的发生意义相同;亲友、同村、邻居等亲密关系的被害人被强奸的比例次之,它们的存在对于该类强奸案件的发生意义也相同,其它关系的被害人被强奸的比例较少。
 
  表-5:熟人强奸类型与亲密关系
 
  ┌─────┬───────┬───────┬──────┬───────┬───────┐
 
  │ │亲友 │恋人 │ 前恋人 │同事 │老乡 │
 
  │ │ │ │(或夫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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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会强奸 │0(0.00%) │20(3.64%) │10(1.82%)│21(3.82%) │46(8.40%) │
 
  ├─────┼───────┼───────┼──────┼───────┼───────┤
 
  │聚会强奸 │0(0.00%) │0(0.00%) │0(0.00%) │15(7.31%) │18(8.78%) │
 
  ├─────┼───────┼───────┼──────┼───────┼───────┤
 
  │互动强奸 │17(2.07%) │9(1.09%) │28(3.41%)│79(9.61%) │146(17.76%)│
 
  ├─────┼───────┼───────┼──────┼───────┼───────┤
 
  │非互动 │51(7.82%) │3(0.47%) │21(3.22%)│146(22.39%)│145(22.24%)│
 
  ├─────┼───────┼───────┼──────┼───────┼───────┤
 
  │ │朋友 │网友 │同村 │邻居 │房东 │
 
  ├─────┼───────┼───────┼──────┼───────┼───────┤
 
  │约会强奸 │370(67.40%)│60(10.90%) │4(0.72%) │1(0.18%) │1(0.18%) │
 
  ├─────┼───────┼───────┼──────┼───────┼───────┤
 
  │聚会强奸 │161(78.54%)│2(0.98%) │1(0.49%) │0(0.00%) │0(0.00%) │
 
  ├─────┼───────┼───────┼──────┼───────┼───────┤
 
  │互动强奸 │397(48.30%)│20(2.43%) │4(0.49%) │27(3.28%) │3(0.36%) │
 
  ├─────┼───────┼───────┼──────┼───────┼───────┤
 
  │非互动强奸│129(19.79%)│1(0.15%) │51(7.82%)│58(8.89%) │9(1.38%) │
 
  ├─────┼───────┼───────┼──────┼───────┼───────┤
 
  │ │老板(雇主) │客人 │其它 │总计 │ │
 
  ├─────┼───────┼───────┼──────┼───────┼───────┤
 
  │约会强奸 │1(0.18%) │14(2.60%) │1(0.18%) │549(100%) │ │
 
  ├─────┼───────┼───────┼──────┼───────┼───────┤
 
  │聚会强奸 │0(0.00%) │7(3.41%) │1(0.49%) │205(100%) │ │
 
  ├─────┼───────┼───────┼──────┼───────┼───────┤
 
  │互动强奸 │10(1.22%) │73(8.88%) │9(1.09%) │822(100%) │ │
 
  ├─────┼───────┼───────┼──────┼───────┼───────┤
 
  │非互动强奸│21(3.22%) │12(1.84%) │5(0.77%) │652(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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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5、图-7和图-8显示了约会强奸和聚会强奸这两种类型的强奸案件发生率与犯罪人、被害人亲密关系相关性的一些特殊现象。约会强奸没有发生在亲友身上(见表-5和图-6);在聚会强奸中,也不存在亲友、恋人、前恋人或离婚夫妻、邻居、房客、雇员等被害人(表-5和图-7)。
 
  四、几点思考
 
  (一)熟人强奸犯罪的几种现象解释
 
  1.对熟人强奸数量比例的解释
 
  本研究得到的熟人强奸犯罪数量比例占强奸案件总数的47.43%,与国内外相关的研究比较,呈现偏低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本研究在对熟人强奸的犯罪行为做了操作上的定义,未将未成年女性和具有精神障碍的女性列入研究范畴,因此,排除了未成年女性和精神障碍女性被害的样本,使得严格刑法意义上的熟人强奸案件(样本数量)受到了限制;同时,研究样本的地区性差异也可能影响到抽样的结果。
 
  2.四种不同类型的熟人强奸案件发生的比例以及该类案件逐年变化率呈现出不同的态势。从本研究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可以看出(表-3和图-3),四种不同类型熟人强奸案件的发生比例依次为双向互动强奸、非互动强奸、约会强奸、聚会强奸。通常情况下,在熟人交往过程中,交往的“困难度”往往会呈现“聚会”-“约会”-“双向互动”-“非互动”顺序下降,也就是说熟人聚会相对熟人非互动交往更难发生,这是因为前者的受制因素较后者更多。因此,也就不难理解四种不同类型熟人强奸案件发生的比例差异。在四种不同类型的熟人强奸案件中,约会强奸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分析原因可能是人际交往的逐步开放,男女之间的约会现象变得更加平常,当单独相约的男女在一起的时候由于行为人内在因素作用或外在因素的影响,导致强奸犯罪行为的发生。聚会强奸案件近几年一路攀升,分析原因一方面由于男女人际交往形式的多样化,男女交往聚会时往往会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如以酒会友,容易导致男女双方酒后失态,发生违背女方意志的性行为;另一方面也有一些心底不良男性借聚会之际,对参与聚会的女性强行实施不当手段,如灌酒、下药等,导致女方丧失反抗意识而被强奸,这类情况在笔者的研究样本中比较突出。双向互动强奸案件在2007年前处于稳定状态,2007年后出现上升趋势,分析原因也不外乎随着男女交往的开放程度增加,女性对交往男性容忍度增加、防范意识下降,加大了男性对女性的性侵害机遇和可能性。非互动强奸的变化处于一个稳定的区域范围,变化率不大,符合常态规律。
 
  3.不同类型的熟人强奸与人际关系亲密程度有关。一般而言,人际关系的密切程度往往会影响人际之间的交往形式、交往地点和空间以及交往过程中的言行举止表现等,同时也会影响交往双方的心理活动内容(包括男性侵害人对性侵害行为做出的错误判断和决策,女性受害者人对被害的警觉和防范意思等)。从研究样本的描述性统计分析中可以看到,四种不同类型的熟人强奸与犯罪人和被害人的人际关系亲密程度有一定的关系,这在上述的统计结果呈现中已经提到(表-5和图-6)。约会、聚会或虽无事先约定,但交往双方能够接纳对方进行交往(如双向互动关系)等一般发生在人际关系比较亲密的人之间。因此,在约会强奸、聚会强奸和双向互动强奸类型中,朋友、老乡等关系比较密切的人之间的强奸案件发生就显得容易得到解释。而在非互动熟人强奸类型中,由于交往过程的前提是“单一指向或无互动”的,因此只要犯罪人产生了性侵害的犯罪动机,则往往容易不择手段,不择对象地实施性犯罪行为。
 
  (二)加强自身防范意思,防止受到性侵害
 
  防止熟人强奸案件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被害人自身的防范,加强防范意识,防止自身受到性侵害。从被害人(尤其是从熟人被害者)的视角来审视性侵害的责任,笔者认为被害人缺乏防范意识、轻信他人、过于自信、自身言行不端、交友不慎等为熟人强奸案件的发生提供了潜在的条件。比如约会强奸中,有些女性对仅在网上有过虚拟交往的男网友信任百倍,轻易答应约会见面,而且约会的地点、时间的选择都为潜在强奸犯罪行为的发生提供了便利。又如,在朋友聚会中,有些女性放纵自己,豪饮狂喝,酩配大醉后,不省人事,被聚会熟人强奸。所以,为了有效防止熟人强奸行为的发生,在加大社会防范宣传教育力度的同时,女性自身应该树立起牢固的自我警觉意识、防范被害意思,不要轻易上当;要加强自我言行举止的规范和约束,防止轻浮现象的出现;在与熟悉男性交往过程中,不要给对方造成错觉或提供可乘之机。
 
  (三)准确分析案情,有效打击熟人强奸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认定强奸案件的成立,必须以违反女性意志为前提,行为人只要违反了被害人的意志而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就可以认定为强奸。但是,现实情况相当复杂,尤其是在男女双方熟悉并且相互之间均有意交往的情况下发生了强奸案件,就会给认定案件的成立带来困难,特别是有些案件未及时报案,事后很长一段时间才报案,更增加了侦查的困难。同时,在熟人强奸案件中,办案部门(包括侦查部门)也会由于对强奸犯罪发生过程的认识、分析、判断以及证据收集和犯罪人与被害人双方供证词差异等问题的存在,致使案件顺利办理出现困难,难以认定案件的成立,从而影响了打击的效果。为了更加有效地打击熟人强奸犯罪行为,提高办案效率,必须在全面、仔细收集有关证据的基础上,准确地分析案情,做出符合案情的判断,从而使犯罪人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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