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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防卫能力鉴定中辨认能力的外部表现
作者:张律师 律师  时间:2016年05月18日
性防卫能力鉴定中辨认能力的外部表现
 
近十几年来 ,有关性防卫能力鉴定的研究已取得了不少成果,其重点是被害人的相关研究 。认为性防卫能力鉴定中受害人的辨认能力, 是由内部的意思表示和外部的行为表现两部分组成。
本文主要对性防卫能力鉴定中辨认能力的外部表现进行探讨 。
性防卫能力鉴定研究的现状近十几年来 ,国内专家开展了有关性防卫能力鉴定问题的多方面研究 ,有研究提出了性防卫能力的敏感因子,有的对性防卫能力进行了量化评定研究 ,但这些研究的着眼点均是受害人 。 提出要注意性防卫能力鉴定中的被鉴定人主动和被动问题 ,认为智力水平与性防卫能力不是绝对平行关系, 提出应注重受害妇女对性行为性质的实质性辨认能力 。有关性防卫能力鉴定的研究也有人提出, 要注意查清受害人对被告性侵害的辨识能力 , 法律道德意识 , 以及后果意识  。汪平等提出精神病人对非婚性行为的法律能力是由认识能力和预期能力两部分组成 。
上述研究可见目前性防卫能力评定, 其终结点均是受害人对非法性行为的辨认能力。
但辨认能力的检查依赖于病人的言语能力, 而精神病人尤其是精神发育迟滞者多数有接触差、言语功能障碍 、 交流困难等问题 。这样就有可能出现个别受害人对非法性行为能够理解其性质 ,但不能表述或不配合检查的情况。因此 ,很难判定其对非法性行为是无辨认能力, 还是受言语功能、 合作程度的影响 ,有辨认能力而不能恰当表述 。为了深入了解性防卫能力问题, 近年来又加强了对此类强奸案的有关犯罪学研究  。
2  性防卫能力鉴定的标准性防卫能力鉴定与其他法律能力鉴定一样 ,按照医学标准 、 法学标准、 进行综合判定 。
医学标准 : 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 、 疾病的严重程度 。
法学标准: 确定被鉴定人对非法性行为的辨认能力, 考察其对非法性行为的认识 、 预期能力及后果意识。
在性防卫能力鉴定中, 受害人对非法性行为的辨认能力是由内部的意思表示和外部的行为表现两部分组成。以往鉴定是根据受害人的相关陈述, 考察其辨认能力,以此推断其案发时内部意思表示。
但这种方法的局限性很大 ,因为个体意思表示受环境和利益的影响 ,随时可以隐藏和变化。并非像躯体伤害, 有客观存在的伤情作为依据 。
对其真实想法如果受害人非真实流露 ,局外人则难以判定。此时考察辨认能力的外部表现就显得至关重要, 如周围人对受害人精神异常表现、智力低下情况的评价 ,社会功能情况以及受害人一贯的品行表现。案犯的行为动机、作案方式 、 受害人案发前 、中、后的行为表现等。否则 ,无法解释具有性防卫能力者 ,为获得利益而主动与人发生性行为 ,事发后推脱责任,否认自己真实目的的情况 。在案情方面 ,相关犯罪学研究表明 , 精神障碍者被强奸案的特点有 : 多为诱奸 、 案发前后无主动索取钱物、 案发时受害人多表现顺从 、 缺乏自我保护 、 案发后若无其事等几个方面 。
对于某些精神障碍者以获得利益为目的, 或发生性关系前后主动索取钱财且数额较大时, 对其性防卫能力的鉴定应持慎重的态度 ,因其存在明显的现实动机 ,其行为的性质已与卖淫无异 。如果对这样一有现实动机和目的的行为认定为无辨认能力, 从理论到实践都存在难度 。
 
3  辨认能力的外部表现在鉴定中的应用与评价1989 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 司法部、 卫生部联合颁发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被鉴定人是女性, 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 ,在她的性不可侵犯权遭到侵害时对自身所受的侵害或严重后果缺乏实质性理解能力的 ,为无自我防卫能力” 。1984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强奸案的司法解释 :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 程度严重的) 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 不管犯罪分子采用什么手段, 都应以强奸论处”。由于以上法规的明确规定,在各种的利益关系作用下 ,家属担心不能以强奸追诉对方 ,错误地认为只有对鉴定医生的提问均回答“不知道”才能代表被鉴定人呆傻或精神病, 从而取得诉讼中的有力证据 。或者, 根据自己对强奸的理解 ,误导被鉴定人如何回答问题 。因此 , 鉴定前常常“嘱咐”被鉴定人应如何回答提问, 这样一来其原始的表现被“污染”给鉴定工作带来了干扰, 使原本有辨认能力者 ,变成了“无辨认能力” 无辨认能力者, 成了“有辨认能力”。这也是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者、精神疾病不完全缓解期病人, 鉴定难度大的原因之一。
基于上述原因, 对于此类鉴定 ,鉴定人员应恪守实事求是的原则, 以科学严谨的态度, 多角度搜集掌握客观证据,并注重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和关联性 。从疾病的严重程度、社会功能状况 、 犯罪学特征、环境因素 、 以及精神检查中对非法性行为的认识能力 , 几个方面综合考察评定其性防卫能力 。上述前四项为辨认能力的外部表现 ,后一项为辨认能力内部意思表示。外部的表现和内部意思表示应是统一的 ,尽管可能存在局部的不平衡 ,但出现外部的表现和内部意思表示完全失衡的可能性不大。实际工作中通常为疾病重者 ,社会功能差 ,案发时顺从 , 无获利目的 , 案发后若无其事。精神检查时 ,相对应的对非法性行为无认识 。相反, 疾病轻者 ,社会功能相对较好 ,案发时有获利目的或另有隐情, 案发后求利私了。精神检查时 ,对非法性行为有认识。当然实际鉴定中案情是错综复杂的,不能一语而概之 。对于外部的表现和内部意思表示不统一的案件, 需要鉴定人员, 综合案情病情情况 , 去伪存真 , 透过现象 , 阐明事物的本质。以此 ,不断提高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实现打击犯罪,保护精神病人的最终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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