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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租用车辆以非营运性质投保,但从事网约车营运业务,发生交通事故的商业保险拒赔
作者:李冬涛 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07日
私家车或租用车,以非营运性质投保,但从事网约车营运业务,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则保险公司可依法依约在商业保险范围内拒赔!
王某与某汽车服务公司、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0民初11975号
原告:王某,女,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某汽车服务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黔江。
被告:某保险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冽,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涛,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诉被告丁某、某汽车服务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被告某汽车服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黔江、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冽、李冬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4、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强险内优先赔付)、交通费、衣物损、鉴定费、律师费。以上费用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丁某、某汽车服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鉴定意见无异议。对责任认定有异议,认为原告驾驶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但是违法承载超过12周岁的人,加重了损害结果,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承保了牌照号为沪FYX机动车的交强险和200万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是,肇事车辆投保时,以企业非营业车辆投保,而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用于从事网约车业务,属于营运性质,故被告某保险公司不同意以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交强险范围内的赔付由法院依法判决。
......
被告某汽车服务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责任认定以及鉴定意见无异议,但是不同意对保险限额外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某汽车服务公司从事车辆租赁业务,至于被告丁某租赁车辆作何用途,被告某汽车服务公司并不知情。被告某汽车服务公司系牌照号为沪FYXX的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200万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赔偿责任应该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对医疗费总金额无异议;对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对营养费、衣物损、律师费依法判决;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同意被告某保险公司意见;对鉴定费金额无异议。
......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由此所造成的各项费用。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所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某保险公司对事故责任有异议,认为原告承载超过12周岁的人,加重了损害结果。本院认为,本次事故的发生直接原因就是被告丁某逆向行驶,与原告是否载人没有因果关系。故采信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认定,即被告丁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承保了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和200万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但是肇事车辆系非营业用汽车,从事营业运输发生了交通事故,被告某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被告丁某对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汽车服务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和出租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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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钱 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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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冬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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