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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之“判后执行”
作者:王方银 律师  时间:2017年01月15日
作者简介
王方银,重庆渝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案件名称:某某诉李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承办律师:重庆渝通律师事务所王方银律师
摘要:在现目前司法实践中,常出现赢了官司,却拿不到赔偿款的情形,其原因在于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被执行人已经转移财产规避法院执行,最终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当前,最高人民法院及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采取措施并逐步完善,加大对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执行力度,以尽力解决现实中“执行难”的问题。本文通过笔者经办案例,对此进行分析。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9日16时10分许,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BGS***的两轮摩托车搭乘王某某沿新农街由巴南区人民医院往巴县中学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新农街水上派出所路段时,与车行方向由左至右横过道路且在中途后退的行人钱某某相撞,造成钱某某、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渝公交认字[2015]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钱某某与李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某无责任。事后双方协商解决赔偿事宜,但协商未果。钱某某将李某某及保险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
 
主要问题
 
    在本案中,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明确,且事故各方对此均无异议。在庭审中,被告李某某及保险公司对原告所提出的证据、诉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均予以认可,双方也并无争议,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得以调解解决。但是本案的关键在于判后的执行,经法院的调解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李某某赔偿支付其调解赔偿金,但是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不支付赔偿款,并且将其卡内现金均转走或取现,并拒绝法院工作人员的执行,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长时间得不到实现。
 
律师意见
 
    笔者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被告不按照法院判决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可采取相应措施,具体如下:
第一,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申请强制执行并请求采取相应措施,具备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第二,在具备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申请强制执行具备可行性。
在司法实践中,“执行难”始终是权利人权益无法实现症结所在,但在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执行力度得到进一步的加强,通过将被执行人申请列为失信人员名单,纳入征信系统,将从各方面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包括生活高消费、出行交通限制、子女教育等等,这在很大程度上,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的义务,有力的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解决“执行难”的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面对执行难问题,可采取两项主要措施。其一为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人员名单,以此将通过各方面对被执行人及其相关人员进行限制,如上所述。其二为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笔者通过以上两项措施,成功办理本执行案件,在将被执行人拘留的第二天,被执行人便完全履行了调解书约定的义务,维护了伤者在交通事故中受损的合法权益,至此,本案完全终结。
    
 
 

律师资料

王方银律师
电话:18696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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