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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刑事责任能力年龄的规定?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12日
 所谓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由此可知,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谓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作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也就是他们能不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为刑法所禁止、谴责和制裁。所谓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一般说来,影响和决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程度的,有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人的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二是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的状况。前者主要受到人幼年向成年成长的年龄因素的制约,后者则受到人是否患精神疾病及精神疾病的种类、程度和特点的影响。此外,重要器官生理功能的丧失对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也会有一定的影响。根据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状况等因素,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规定为四类,一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即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和在未发病期间的间歇性的精神病人;二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即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亦即不满14周岁的人和因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三是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即对《刑法》明文规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危害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亦即仅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四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即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或降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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