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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未经工商登记的企业,签订的合同责任由谁承担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18年03月23日
未经工商登记的企业,签订的合同责任由谁承担
徐某在广州市中大X商业城经营布匹生意多年,自2011年2月,宋某以未经注册的“惠东县秀某鞋材”名义多次到徐某店铺采购布匹,每月结清上月采购款。
自2015年9月起,因宋某拖欠数月采购款未能结清,在徐某要求下,双方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对账单》,宋某在对账单的欠款人栏签字,并加盖“惠东县秀某鞋材”公章。《购销合同对账单》确认,共欠付徐某22万元货款。签订对账单后,宋某一直未支付该货款。徐某数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宋某个人偿还拖欠的22万元货款及相应利息。


庭审中,宋某提出,其是以“惠东县秀某鞋材”名义向徐某采购布匹,应以“惠东县秀某鞋材”为被告,其并非适格的被告。
法院查明,惠东县秀某鞋材从未在工商局进行工商登记。
法院认为:关于“惠东县秀某鞋材”是否应承担合同义务问题,因“惠东县秀某鞋材”没有办理工商登记,因此,虽然宋某在《购销合同对账单》上签名并加盖了“惠东县秀某鞋材”章,但合同义务仍应由宋某承担。因此,宋某向徐某采购布匹,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但是宋某未如期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原告徐某的诉求于法有据,因此,法院判决宋某支付22万元货款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190838元,证据充分,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本案中,惠东县秀某鞋材从未在工商局进行工商登记,根据法律的规定,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宋某是本案中的直接责任人,因此,惠东县秀某鞋材并非适格的被告,由宋某承担相应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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