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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父母离婚后可否轮流抚养小孩?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04日

日前,本律师和其他同事对武汉市中院近一年的离婚案件进行了实证分析,其中有这样一组数据引起了广大粉丝的兴趣:上诉到武汉市中院的抚养权纠纷中,判归女方抚养的比例高达55%,判归男方抚养的比例亦有31%,另外还有14%的案件判归男女双方轮流抚养。毫无疑问的是抚养权之争中女方是赢家,但为何还有14%判的是夫妻双方轮流抚养呢?实务过程中又该如何具体执行呢?
一、何谓轮流抚养? 
        轮流抚养,顾名思义,就是指离婚的夫妻,离婚后轮流抚养未成年子女, 在子女与其共同居住期间, 不相互支付子女所需的必要生活费, 但是共同承担子女的教育费和按比例或者共同承担因子女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抚养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所以,双方如果没有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因素,可以协议或是法院判决时考虑轮流抚养子女。
二、轮流抚养的方式 
        案例1:程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生育一子李甲。2013年夫妻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并约定逢周一、二、三婚生子李甲由程某抚养,逢周四、五、六、日由李某抚养。其后,因双方互不配合发生矛盾,2014年1月李某及其父母将李甲带到咸宁市崇阳县天城镇生活至今,并已在当地上幼儿园。一、二审法院从维护李甲现阶段稳定的生活环境考虑,最终判决李甲由李某抚养。 
        案例2:罗某、郑某2008年结婚登记,2009年生育一子郑甲。后罗某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将郑甲判给罗某直接抚养。然双方分居期间婚生子郑甲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与罗某共同生活,每周五下午由郑某从幼儿园接回共同生活,下周一上午直接送到幼儿园。故一、二审法院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及小孩生活稳定的角度出发,最终判决双方仍按以前轮流抚养婚生子郑甲的时间、方式抚养小孩。 
        上述两个案例均是武汉市中院判决的真实案例,充分说明轮流抚养可以由原夫妻双方协议约定,也可以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且一方拒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可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己方。需要注意的是原夫妻双方协商轮流抚养子女的,须具备以下条件:①此种方式有利于保护子女的权益;②原夫妻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对期限、交接的方式、入托入学、抚养费的承担等,均要作出合理详尽的安排;③原夫妻双方都必须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与条件,如身体状况、经济条件、居住条件、思想品质等等。
三、轮流抚养的利弊
轮流抚养打破传统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出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的方式,其好处如下: 
        (1)可以充分发挥男女双方各自养育孩子的长处,相对地使子女得到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最大限度地减轻父母离异对子女心理造成的创伤,减少因父母离婚给子女心灵上投下的阴影,使子女不因父母离婚而失去父母的共同关怀爱护,在人格和生理上健康成长,有利于孩子身体、智力、情感等方面健康发展; 
        (2)父母轮流抚养,可以满足夫妻双方都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愿望,降低离婚后父或母因未得到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直接抚养权而造成情感上的巨大落差,使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在感情上得到慰藉,缓和你们双方的对立情绪,融洽双方的关系,共同做好对孩子的抚养教育; 
        (3)从抚养费和探望权上来说,轮流抚养可使父母双方在照顾抚养小孩的同时就支付必要的生活费了,至于教育费、医疗费等还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省去传统由一方抚养时双方总是因为抚养费问题而诉诸法院的麻烦,探望权亦是如此。 
        任何事物都是弊利共存,这种新形势下的轮流抚养制度(协议)也有其缺陷,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笔者不建议父母采取轮流抚养的方式抚养子女:①子女太小,甚至两周岁以下,此种情况下还是母亲亲自抚育为好;②一方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照顾子女;③一方因职业特点,在时间上不能保证与子女共同生活,如长期出差、加班等;④一方离婚后,因居住暂时困难不能给子女提供必要的居住条件的或是居无定所的;⑤因居住地距子女就学的学校较远,无便利的交通,轮流抚育确实造成子女上学困难的;⑥因一方品行差,如吸毒、嗜赌等,子女随其生活将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除此之外,子女的户口、姓氏等问题也需要原夫妻双方在轮流抚养方式中协商解决。 
        由于轮流抚养将定期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可能会对孩子的生活、学习带来一些影响,因此,轮流抚养不能过于频繁,时间间隔不易太短,否则将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 
        综上所述,原夫妻双方轮流抚养未成年子女, 能够保障未成年子女与父母双方都有接触, 使子女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和母爱, 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父母离婚对子女的伤害, 有利于子女在身体、智力、情感等方面得到健康发展, 从而保护子女的最大利益。同时, 有利于保护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抚养子女权, 减少因争养子女引发的矛盾; 也有利于防止离婚双方当事人推卸抚养子女的义务, 进而有利于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实务操作过程中,我们既要坚持离婚双方轮流抚养作为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基本形式的原则,又要避免把之当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唯一形式的“一刀切”的做法,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方式(或双方轮流抚养或一方单独抚养)。只有这样,才符合“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利于子女健康稳定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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