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以衡平原则考量裁判效果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3日
民事审判需要在确定性、可预测性与灵活性之间寻求平衡。民事裁判的思维方法是在大前提、小前提、结论三者之间来回转移和评价,而不是通过单纯形式逻辑推理完成判决。要以衡平原则全面评估案件裁判效果,在审视大前提、小前提、逻辑推理各环节时,应充分考量疫情防控期间各方利益的总体平衡,最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实现民事审判价值平衡。民事审判要把握价值尺度,注重类案价值导向,发挥价值保护功能,通过司法裁判来确立规则,引导、促进疫情防控工作和正常的市场秩序。当前,涉疫情防控要素的价值位阶,包括涉疫情物资生产销售、涉疫情主体权利保护等,应优先于日常、非紧急价值位阶。具体而言,就是要依法保障好疫情防控和恢复经济发展两大目标实现,全力支持制药企业复产、适当延缓小微企业债务、助力科技企业纾困、暂缓民营企业履行、妥处民间借贷纠纷等。 如依照法律规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案件裁判未生效前一般不得解除保全。但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被采取财产保全及其他限制措施的相关企业,应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解除保全、失信、限高措施,以便于企业继续生产经营。对明确专用于防疫的资金和物资,防疫专用账号,用于防疫物资生产、运输或者用于恢复生产的厂房、设备和资金,一般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已经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申请解除的,应立即查实情况,依法及时解除。在此类案件审理中应突出效果导向,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能解决的,应在制度框架内解决;现有法律制度难以直接适用的,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漏洞弥补、价值补充、多元化解等方式实现价值平衡。 考量民事主体利益平衡。民事纠纷本质上是利益冲突,民事审判需要依法依情依理平衡协调好各方利益。应避免一方仅支付了较小对价,但获得较高收益;一方付出较高成本,却仍承担全部风险等利益严重失衡情形的出现。审判人员在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判之前,还要对人情事理作出实质判断,以避免裁判效果严重背离社会公众的普遍价值评判。 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应区分商业用房和普通住宅租赁中不同的利益种类,平衡好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商业用房租金较高,目的是获取商业利益,疫情对其影响冲击可能较大;普通住宅实现的是居住利益,疫情期间正常居住一般不受影响。受疫情影响的商业用房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房屋,要求出租人减免房租的,一般可予支持。如疫情并未影响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仅基于疫情期间客流减少等原因造成承租人营业收益受到影响的,一般不免除租金给付义务。如对承租人营收产生重大减损的,可依据公平原则酌情调整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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