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法学论文

《民法典》推介和输出的比较法考察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2日
推介和输出《民法典》绝非空穴来风,而是具有深厚的比较法基础。域外《民法典》输出和传播的历史悠久,为我们提供了多元的参照范例和借鉴样本。众所周知,近代民法滥觞于罗马法,追溯《民法典》输出的源头,最早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传播的是罗马私法。公元6世纪,由罗马皇帝优士丁尼完成的《优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纂》(Codex Digesta,Institutiones)三部法律法规的汇编亦被称为“Codici”,最终确定了在罗马法系中法律术语的含义为“法典”。19世纪末,西欧法、德、奥地利、等老牌资本主义国家掀起的近代民法法典化运动,在全面继受和发展罗马私法体系的基础之上形成了所谓的“民法法系”或者“大陆法系”。   作为近代民法法典化运动中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典,《法国民法典》自19世纪以来的近一个世纪,法国法一直占据领导地位。《法国民法典》紧随拿破仑的军旗摇曳,风靡于欧洲各国。其不仅传播给了欧洲的拉丁民族,影响还遍及东欧、中美、南美洲甚至北美许多地区。据统计,《法国民法典》直接或间接影响的政治实体超过45个,可谓近代以来最有影响力的民法典之一。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荷兰、瑞士、德国、罗马尼亚、俄罗斯、土耳其、美国及许多拉美国家均深受其影响。1838年的《荷兰民法典》在体例结构和内容上和法国模式极为接近,1837年意大利都灵的《阿尔贝蒂诺法典》、1819年拿波里的《波旁法典》以及1865年的《意大利民法典》均仿效《法国民法典》制定。1832年的《俄罗斯帝国法令全书》(1917年失效)的民法部分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1869年的《土耳其民法典》、1864年的《罗马尼亚民法典》、1867年的《葡萄牙民法典》、1889年的《西班牙民法典》以及1880—1950年间制定的保加利亚法律也都以法国法为基础。1949年的《埃及民法典》效仿《法国民法典》,随后叙利亚(1949)、伊拉克(1953)、利比亚(1954)、索马里(1973)和阿尔及利亚(1975)效仿埃及制定了民法典。突尼斯和摩洛哥的债法和合同法以法国法为基础。美国1806年的《路易斯安娜民法典》和1866年的《魁北克民法典》亦深受《法国民法典》之影响。   《德国民法典》深受历史法学派精神的浸润和锤炼而成,制定工作前后历时23年,虽然《德国民法典》的被继受程度远逊于一百年前的《法国民法典》,但是在生效后的数十年,亦对远非和德国毗邻的国家产生了有力影响,20世纪苏联个别加盟共和国实施的一些民法典在形式、结构、内容上多与《德国民法典》接近。1940年颁布的《希腊民法典》体例结构和《德国民法典》一致,总则部分之后是债法、物法、家庭法和继承法,总则内容亦基本与《德国民法典》第一编相同,债法中有3/4的规定出自《德国民法典》。在远东,暹罗王国(即泰国)1924年至1935年间引入的民法典,除家庭法和继承法之外,亦主要取法《德国民法典》,仅仅在文字形式上略作改进。日本1890年颁布的旧民法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但颁布后旋即遭到“延期派”的激烈反对,1891年穗积八束在《法学新报》(当时日本反对派的机关党报)发表了“民法出而忠孝亡”的雄文,导致旧民法的施行被延后,重新起草新民法。1898年施行的“新民法”(又称民治民法)改采《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为学习对象,分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五编。新民法一直实施到现在,其中亲属编和继承编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历了较大修改。清末维新变法以降,中国一开始制定民法典就深受德国法影响。大清宣统三年(1909年)编纂的《大清民律草案》完全采用《德国民法典》五编制体例。1930年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的立法体例和《德国民法典》完全一致,立法原理和素材也源自国外主要是德意志法系。参与立法的梅忠协先生曾喟叹:“现行民法,采自德国立法例者‘十之六七’,采自瑞士立法例者‘十之三四’……”95%来自德瑞,不是照账誊录,便是改头换面。影响之深,可见一斑。   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一改《德国民法典》过度概念化和体系化饱受责备之弊病,以清晰分明、相对有余地的体系、简洁通俗的语言在国外受到广泛重视。在20世纪私法法典化诸国中,几乎没有一个立法者不在其新的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如意大利和希腊)或者在其现行法改革中在许多具体问题上利用瑞士的经验。《瑞士民法典》颁布后,在德国甚至有意见提出干脆废除《德国民法典》由瑞士法典编纂取代。1922年土耳其在凯米尔˙阿塔图尔克的领导下建立共和国后,瑞士的法典编纂(包括债法)差不多完全未予改动,于1926年作为土耳其的新民法典被引入。这一继受将土耳其数百年来适用的伊斯兰习惯法彻底废弃。   上述各国《民法典》的输出和传播给我们提供了多元的参考样本,我们可以得出两点基本的认识:(1)《民法典》的域外输出大致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后发国家为了实现赶超目标、变法图强的主动引进(如日本);另一种是殖民国强力输出后的被动接受(如荷兰),对此,我们应当仔细甄查和辨别。当今世界是一个文化多元、价值多元、选择多元的社会,以制度输出为“名”行文化殖民之“实”的做法早已经被历史所唾弃。我们在推介和输出中国《民法典》时,理应去其糟粕、取其精华。(2)大陆法系《民法典》的域外输出属于一种普遍的文化移植和文化传播现象。《民法典》作为一国私法制度的集大成者,体现着一国的历史传统和私法风貌。《民法典》的域外输出和传播促进了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文明之间的互惠和交流,无论是自主制定一部《民法典》抑或被殖民后的被动接受,最终均有助于形塑该国的私法传统。
(本文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