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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民法典》推介和输出的方法建言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2日
尽管现代社会处于一个万物互联的网络化、数据化、智能化时代,通讯工具的发达和传播手段的多样性为《民法典》的输出和交流提供了便利条件。但是作为一项重大政治活动和外交活动,为保障《民法典》推介和输出工作的质量及严肃性,笔者认为,有必要及时成立《民法典》推介宣讲团/使团,专职负责《民法典》的域外推介和宣传工作。《民法典》推介宣讲团/使团的具体构想如下:(1)设立依据。依据《民法典˙总则编》《民法典˙物权编》《民法典˙合同编》《民法典˙人格权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民法典˙继承编》《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七编体例设计,抽调负责各编起草工作的核心专家和该领域最擅长的学者和实务专家组成。(2)机构性质。宣讲团/使团为专职负责《民法典》推介和输出工作的临时机构和专设机构。(3)牵头单位。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设立,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法学会、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会科学院五家单位协助配合。这五家单位作为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参加/协助单位,几乎汇聚了全国民商法领域最顶尖的学者,均深度参与到了民法典编纂的全过程,对《民法典》的起草背景、体例结构、条文脉络、主要争议、规范配置、语言特点等比较熟悉。(4)人员构成。以参与《民法典》立法工作五家协助单位的学者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实务专家为主干,同时兼收部分商务界人士参与。关于人员名单的确定方法,建议先采用“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的方式确定初选人员名单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筛选后确定最终人员名单。之所以采用“学者+实务专家+商务界人士”这种多元化的人员构成方式,概因在于我国民法典编纂组织体制的独特性。众所周知,《德国民法典》历经以萨维尼及其继受者普赫塔、海塞、耶林、温德沙伊德等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长期的学术锤炼和浸润而成。《瑞士民法典》则属于法学家欧根˙胡贝尔的个人杰作,1892年瑞士联邦司法与警察部委托其起草《民法典》,几乎由其一个人独立完成。我国《民法典》编纂和《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完全不同,整个编纂过程自始至终秉持“开门立法”的方式,广泛汇聚社会各界意见。自2018年8月伊始,《民法典》各分编开始提请全国人大常务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7次公布各分编和民法典草案,累计共收到410349位网名提出的951607条意见,2019年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32件涉及民法典编纂的议案全部被吸收。中国《民法典》不是“学者立法”和“教授立法”的产物,而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典范。(5)经费来源。宣讲团/使团专家的费用包括出访的交通费、伙食费、资料费、公杂费等,建议一体纳入当年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预算开支,由国家财政统一拨核、统一支付。当然,亦不排除个别大型商务企业基于企业社会责任担当和企业社会形象之考虑的自愿资助/资助,宣讲团/使团费用来源可采用多元化的形式。(6)主要任务。参与国际法学界学术研讨会/讨论会/论坛/高峰论坛,开展与世界各国法学界的学术交流和学术研讨。推介和宣传中国《民法典》的形成过程、组织体制、体例结构、内容创新、主要特色等。(7)工作目标。扩大中国《民法典》的影响力和辐射力,让世界了解中国私法制度建设的成绩以及为世界民法发展所做的贡献和努力,促进中国和世界各国尤其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文化沟通和文化交流。(8)推介范围。主要包括“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及美、德、法、日、意、加、澳等西方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9)存续期间。原则上不宜过长,为半年到一年左右为宜,待宣讲/推介任务完成后自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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