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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未成年人打赏相关法律效力和规定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3日
 2020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中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充值等所支出的款项,监护人可证明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则行为效力待定,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若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追认,则该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可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所获款项。这一规定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在适用对象方面:本条规定虽然以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但通过“举重以明轻”,对于不满八周岁的孩子来说,因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所花费的支出,一律应当退还,这是依法所得出的当然结论,因此指导意见没有专门进行规定。二是在支出款项的数额方面:本条规定未采用“一刀切”的做法,而是将应予返还的款项限定在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部分,这一点在具体案件中可由法官根据孩子所参与的游戏类型、家庭经济状况、成长环境等因素综合进行判定。   虽该规范进一步增强了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但需未成年人利用好自己的权利,直播平台加强对平台的监管和治理,家长也要尽到对孩子的监护职责,通过多方的共同努力才能构建好相应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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