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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牢固树立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理念才能开创未检工作新格局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3日
 修订后未保法的通过,对未检工作的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也带来了严峻挑战。未检检察官在依法办案的同时,要对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进行深入的学习和理解,牢固树立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理念,并将贯彻好该原则作为推进未检工作的首要抓手。   首先,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指导,理解、适用修订后未保法。正确理解法律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譬如,法律规定的“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依法进行监督”,是狭义地理解为检察机关的监督仅限于诉讼活动监督,还是可以监督诉讼以外的事项,亦即“等”是等内“等”还是等外“等”,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当然是后者;又如,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权利受到侵犯,涉及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由于未成年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密不可分,因此,只要行为(包括不作为)的侵害不是限于某个特定未成年人,即可构成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注意的是,未保法是专门法、特别法,当未保法有明确规定时,应当优先于适用其他部门法,这既是一般法理原则,也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要求。   其次,要避免错误认识。有观点错误理解和解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狭隘地认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制就是要实现实体上的轻缓和程序上的宽松,这也导致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出现对该原则的乱用、滥用。正确的认识在于对未成年人所采取的实体和程序上的措施,是否能从根本上促其正常社会化,帮助其更好地融入社会,使其身心更好地成长。该原则把未成年人放在权利主体地位,同时强调双向保护、特殊保护。如果只是单纯、一味地轻缓,则会导致在个案中背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再次,要立足未成年人视角,实现涉案未成年人和未检检察官的良性友好互动。要贯彻好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就要求未检检察官从未成年人角度出发,给予其充分的尊重,重视细节的力量。充分掌握未成年人成长的真实信息,及时发现问题所在,是办好未成年人案件的关键。在这个过程中,减少未成年人的抵触情绪,使其合理意愿得以充分表达则是重要一环。这就需要未检检察官在具备法律专业素养的同时,还要具有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充分了解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群体的生理、心理特征,在办案理念、办案区域选择、讯问、询问的方式、方法等方面也要有别于成年人案件,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办案效果上的最优。   此外,未检检察官自身要重视经验积累,要有敏锐的洞察力,慎重审视权衡法律背后千差万别的社会要素。社会存在的因素千变万化,检察官的思维也会受其自身所固有的文化传统、自身成长过程和价值观影响。在办案过程中,当与未成年人利益相关的各种因素交织在一起,甚至出现冲突的时候,要能够清楚地判断出何为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如何在现有价值间进行“最大利益、最优利益”的取舍。比如,在合适成年人的选择问题上,朴素的常识往往会将父母视为第一选择,但如果父母和涉罪未成年人之间的情感纽带已经断裂,未检检察官是否能在第一时间知悉,并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来选取未成年人所信赖的人担当合适成年人,这就要求未检检察官在严格依法的同时,正确理解法律规定背后的价值考量和本质所在。在把握好基本规律的基础上做到个别化、针对性,“一案一策”,因人而异,灵活处理,切实维护好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   最后,要有系统思维,注重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并非只是传统意义上的办案,更要关注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和健康成长的特殊需求;未成年人权利受侵害或者违法犯罪,与监护、教育、社会环境、网络影响等有着复杂的关联。因此,检察机关在办案时不能只局限在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还要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教育监护条件等信息,挖掘其背后深层次、根源性的问题,在此基础上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对策、解决问题,实现综合治理。在这个过程当中,检察机关要发挥“领头羊”作用,对于办案中发现的未成年人保护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应当依法督促,并与相关部门搭建衔接联动机制,推动形成全社会参与未成年人事务治理的新格局,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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