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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出台的背景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4日
在加快推动供给侧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时代背景下,自然人破产法受到了各界的广泛关注。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中呼吁,“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2019年7月,发改委、最高法、工信部等十三部门联合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2020年5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明确要求“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法规”。
  2019年5月起,全国各地法院的个人债务清理实践探索此起彼伏。浙江省、山东省、江苏省、广东省等地的人民法院先后开展了不同模式的个人债务清理实践探索,尤其是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柯某个人债务清理案、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蔡某个人债务清理案引起了全社会瞩目。需要指出的是,受限于现有法律的规定,包括台州柯某案和平阳县蔡某案在内的这些个人债务清理实践,只是具备了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某些功能和要素,性质上仍是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和解。
  深圳之所以可以突破现有法律框架,率先推出个人破产条例,是因为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而经济特区立法权的重要特色就是先行先试权。2020年8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发布,在对深圳的战略定位中明确提到要打造法治城市示范,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事实上,早在2014-2016年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对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债务的个人案件进行专项调研,并曾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个人破产条例的建议稿。[1]前期的实践积累和当前的时代背景,最终促成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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