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法学论文

高空抛掷物损害事件屡禁不止的原因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5日
从总体上说,《侵权责任法》第87条在司法实践中应用的并不多,但是,由于这种行为的危险性太大,造成危害的影响过于严重,加之对这一条文存在的不同见解,因而在社会上有比较强烈的反映。为什么这类危险性重大事件屡禁不止、一再发生,主要原因是:   第一,我国部分民众的素质有待于提高,是发生高空抛掷物损害事件的主要原因。高空抛掷物品或者坠落物品具有极大的危险性人人皆知,但是,就有人敢于实施这样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行为,并且在实施了这种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后敢于不承认是自己所为,以逃避责任,将责任推给他人负担。对此,必须从根本上进行法治教育,要求人们遵守行为准则,禁止高空抛物,防止造成他人损害,减少以至于消灭高空抛掷物损害责任案件的发生。   第二,公安机关借故推脱侦查,也是高空抛物损害事件时常发生的重要原因。高空抛掷物损害责任案件的核心问题,是不能查明谁是真正的加害人,如果能够查清造成损害的加害人,就不必实行补偿责任的“连坐”。问题是,由于高空抛掷物损害责任规则规定在《侵权责任法》中,属于民事案件无疑,因而,在发生这类案件时,即使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多以属于民事案件而拒绝立案侦查,推出门了之。高空抛掷物损害责任案件轻则致人伤害,重则造成受害人死亡,哪一种情形都足以构成刑事犯罪,都能够成立故意伤害、过失杀人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要动用刑事侦查手段进行侦破,基本上不会有查不清真正加害人的可能,能够将罪责归之于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人。就像济南发生的菜板子致死受害人案件,如果侦查机关立即介入、立案侦查,不难查出谁是真正的加害人,而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民法规定某种行为应当追究民事责任,并不能否定构成犯罪的行为也不是犯罪。公安机关借口高空抛掷物损害责任案件属于民事案件而放弃侦查,使那些能够侦查确定真正加害人的这类案件,就真的查不清真正加害人了,因而成了民事案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而使民事补偿责任的“连坐”成为现实。   第三,对于高空抛掷物损害责任案件只追究侵权责任而不追究刑事责任,使对违法行为人失去了刑事责任的威慑力,就特殊预防而言,使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逃避了刑事追究,就一般预防而言,则减弱了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不能形成应有的社会教育效果,不仅不能实现教育群众遵纪守法的效果,反而“鼓励”更多的人实施该种违法行为,使这种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危害社会——因为总会有人依照法律的规定为其违法行为“背锅”。

(本文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