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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民法典(草案)》立法语言在准确性之维上的不足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8日
《民法典(草案)》立法语言在准确性之维上的不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部分动词有待商榷。例如,各分编草案一审稿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就立法原意而言,本条旨在通过限制留置权人有权留置的财产的价值上限来防止其滥用权利;但从其字面来看,所表达的意思似乎是,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只能(应当)留置相当于债务金额的财产,不能过分多也不能过分少。换言之,该表述存在言不尽意的瑕疵。如严格按照立法原意,应将“相当于”改为“限于”,或者将“应当相当于”改为“不得超过”。遗憾的是,物权编草案二审稿及《民法典(草案)》继续沿用了该表述。又如,各分编草案一审稿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尽管“收受”也是“接受”的意思,但由于其带贬义色彩,所以更多的是与“贿赂”[10]或者虽未明言是贿赂但性质显而易见的“他人财物”、[11]“请托人财物”、[12]“回扣、手续费”[13]搭配,所以用在此处未必合适,但合同编草案二审稿和《民法典(草案)》继续使用了“收受”。再如,各分编草案一审稿第六百四十二条规定:“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尽管该“没有”也能表达出立法意图,但改用“丧失”或者“失去”似更准确。然而,合同编草案二审稿和《民法典(草案)》却继续使用了“没有”。   第二,部分连词似有错误。例如,各分编草案一审稿第四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本条中的第一个“或者”的使用并无问题,因为存在交付的标的物质量合格但数量不足或者数量足够但质量有瑕疵的情况;但第二个“或者”就颇值商榷了,因为就立法原意而言,本款旨在推定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都无问题,而“或者”并未准确地表达该意思。显然,应将第二个“或者”改为“和(及)”。事实上,各分编草案一审稿第四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又如,各分编草案一审稿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考虑到很多情况下,保管只有“保管费”,该“以及”改为“或者”似更好。但合同编草案二审稿和《民法典(草案)》均未进一步处理这些问题。   第三,部分副词明显不当。例如,各分编草案一审稿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本条中的“不易”的意思为“不容易”。在保存技术并不发达的年代,认为“鲜活易腐”物品“不容易”保存并无问题;但在保存技术发达的今天,保存“鲜活易腐”物品已基本上不存在技术上是否容易的问题,只存在经济上是否适宜的问题。换言之,该“不易”改为“不宜”似更合理。但物权编草案二审稿和《民法典(草案)》却沿用了原有表述。又如,各分编草案一审稿第七百八十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本条是以王利明教授和石佳友教授为代表的学者[14]反复倡议的结果,有望成为未来民法典的重要创新之处。从此项制度的本意看,其所要表达的意思似乎是如不“立即”制止,但此处却用了“及时”。显然,“及时”一词并未准确地表达出此项制度的设立目的。事实上,与本条有类似之处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15]使用的就是“立即”,且使用了两次。但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三审稿及《民法典(草案)》却继续使用了“及时”。   第四,部分改进有失简洁。例如,各分编草案一审稿第七百二十八条规定:“业主依法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编草案二审稿和《民法典(草案)》将“依法”改为了“依照法定程序”,尽管更为准确但却有失简洁。并且,如认可这一改动,草案中其他类似条文[16]中“依法”是否应改为“依照法定程序”就成为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又如,各分编草案一审稿第七百七十七条中有“死者没有配偶、子女和父母的,其他近亲属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表述。该表述并无语法错误,但其字面含义却有违常理,因为没有人是没有父母的。[17]为避免该问题,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三审稿及《民法典(草案)》将这一表述改为“死者没有配偶、子女并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该表述尽管更为精确但却有失简洁。如将“死者没有配偶、子女并且父母已经死亡的”改为“情况特殊的”,不仅能解释出与现有表述完全相同的意思而且能避免其不足,因为“情况特殊的”还能涵盖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虽未死亡但却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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