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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土地开发权应作为绝对权、支配权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9日
所谓绝对权,是指“得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支配权,“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标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13]土地开发权是权利人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是在土地管制或规划限制下产生的。从土地利用角度而言,享有土地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土地管制及规划要求,由此必然存在土地可利用空间大小问题,这就表现为土地开发权权利人可开发土地的空间容量,权利人对此具有直接的利益关系。该利益关系不是基于某一个特定主体的关系存在的,也不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产生,它与他人无直接关联,权利人根据法律规定享有。并且,土地权利人如果不享有对该土地开发的权利,其土地权利,无论是所有权或物权性使用权,将被虚置,不具有任何权利意义。可见,土地开发权无相对性,权利人也不需要向特定主体请求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权利,自己足以令权利得以实现。   土地开发权指向的空间容量附属于土地,虽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不可能完全脱离土地权利人。土地所有权人或物权性使用权人必须保留一定的空间容量,以便自己开发利用,否则不符合土地充分利用、资源不得闲置的立法要求。在土地利用下限与上限之间,土地权利人可自由支配,对于实际支配限度与上限之间的差额部分,可以交易转让。可见,土地开发权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对空间容量进行自主控制管理,完全不需要他人积极配合或作为,表现出充分的直接支配性。同时,土地开发权权利人基于对空间容量的直接支配关系,可以排除他人干涉,在法律限度内任何主体无权干预权利人行使权利。所以,土地开发权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都负有不侵害的消极义务,此乃土地开发权支配性、排他性、对世性的体现。这就使得土地开发权和相对权如债权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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