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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融资担保业务保证金质押模式的特殊性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20日
物权法、担保法有关保证、质押法律规范,是融资担保业务合法性基础。融资担保业务基本模式为:融资担保机构为银行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信用证、银行保函等授信业务形成的银行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融资担保机构在银行开立保证金专用账户,以账户所存约定额度的保证金作为银行授信债权的质押。当所担保的债务逾期时,银行可要求融资担保机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可行使相应保证金的质权。
  如果是融资担保业务以外企业单笔授信业务的保证金质押,银行质权一般不会发生争议,但与单笔授信业务保证金质押不同,因融资担保机构以担保业务为常业,其保证金质押具有以下特殊性:
  、保证金质押条款适用的概括性:不签署单笔业务的保证金质押协议,担保合作协议的保证金质押条款适用于所有担保合作的授信业务。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签署一个总的融资担保业务合作协议(或称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协议、担保额度合同、保证金质押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等,名称不一而足,本文统称“担保合作协议”),其中约定保证金账户和保证金质押等内容。担保合作协议一般约定:根据融资担保机构的资信等级或担保能力,银行在一定期限内给予该机构一个授信担保总额度,担保机构在该额度内开展担保业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和保证金质押担保。根据约定的保证金放大倍数(即授信担保总额度与保证金比例),担保机构一次性存入约定数额的保证金,或根据担保业务进度、规模相应增减保证金。银行对经审查同意的受信人提供授信时,担保机构对同意担保的相应授信债权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并以约定放大倍数或比例的保证金作为质押担保。担保合作协议都会约定,保证金账户资金专用于保证金而不用于其他结算,未经债权银行同意,融资担保机构不得支取保证金用于其他用途。所担保的主债权逾期后,担保机构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外,银行可以扣划保证金偿付主债权。对于保证金的扣划,实践中出现两种不同约定:
  (1)有的约定:所担保的任一笔授信出现逾期,银行可扣划相应比例保证金实现质权;
  (2)有的约定:所担保的任一授信出现逾期,银行可以从保证金账户(甚至任一在该行的账户)扣划资金以实现债权。保证金账户资金被扣划后,账户资金相对于已担保债权比例不足的,融资担保机构需在约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否则银行有权中止或终止合作业务。
  在实际业务操作中,融资担保机构对每笔授信业务会签署单独的保证合同,但不再就保证金质押另行签署单独的质押协议。所以,担保合作协议的保证金质押条款适用于所担保的所有授信业务,具有概括性。
  、保证金的混合性:不就每个被担保人、每笔授信担保业务分别开立保证金账户,所有担保业务只开立一个保证金账户,账户内的资金,按约定比例用于一定期限内所发生的大量授信业务的质押。即一个保证金账户含多笔担保业务的保证金,保证金具混合性。
  、保证金的动态性或称浮动性:融资担保业务以外的单笔授信业务的保证金质押,在整个授信合同履行期间,保证金是处于静态的,即保证金数额是固定不变的;而融资担保业务保证金账户的资金是动态的变化的,或称是浮动的,其随着担保业务数量和规模的增加,以及部分业务的债权实现或质权实现而浮动。所以,融资担保机构保证金专户内的保证金具有动态性或称浮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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