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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疫情引发的民商事合同纠纷难点应对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20日
民商事合同纠纷的重点集中在合同如何履行及合同责任如何分配两个方面,疫情的影响使得这两方面出现了一些特殊问题,以下将在这两个方面就难点问题的应对进行分析。
  (一)关于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应该是疫情引发民商事合同纠的第一个难点问题。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就是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这就是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

  上述规定表明,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均可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但在适用上存在区别。不可抗力会导致法定解除权的产生并免除部分或全部的违约责任。当事人只要有确切证据证实不可抗力的发生,并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有关通知、防止损害扩大等义务,就可以自行停止履行合同,并免于承担违约责任。而情势变更产生的合同解除,须在当事人不能继续协商或达成协议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变更或解除合同。

  这两种合同解除的情形在举证责任分配、因果关系判断、合同履行程度、附随义务履行均不相同,在实务中应该按照确须解除合同且符合不可抗力构成要件时,优先适用不可抗力达到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对于需要按照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则要结合合同履行时的疫情发展情况和行政措施强度,重点审查是否属于商业风险,情势与疫情之间因果关系的大小、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和范围、是否积极履行减损义务等,审慎进行适用。

  (二)关于合同的继续履行和变更

  疫情并非必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也可能出现部分不能履行和履行困难的情况,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可能会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变更合同。在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纠纷中,援引基于疫情防控措施构成合同履约困难的抗辩,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是否成立,即履行障碍能否克服,有无其他合理替代方案,不能简单地以疫情增加了履行难度,轻易认定抗辩成立而中止合同的履行。

  对于不能克服的履行障碍,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可诉请法院对合同进行变更。这种变更赋予了法官干预合同的权力,是对意思自治的突破,但现行法律对合同变更的规定较少,司法实践中亦很少出现这类裁判,这种干预是否合理与必要难以平衡。在处理这种合同变更时,应该从符合交易习惯、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角度出发,谨慎对合同条款作出调整。

  (三)关于违约责任

  因疫情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在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下,违约责任应根据疫情的影响程度来分配,合同履行地疫情越严重违约责任应当越小;不同行业受疫情影响情况不同,为抗击疫情颁布的行业政策直接影响违约责任的大小;合同履行方式,疫情防控对履行方式影响越大的违约责任越小;当事人履约态度,积极采取措施减损的违约责任应减轻,应做到综合考量合理分配,从而维护利益平衡。因疫情导致履约成本提高的合同,从平衡当事人利益角度,应当适用公平原则就予以分担更具合理性。

  (四)关于损害赔偿

  在确定损失赔偿范围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以确定,特别要注意关于可预见规则和共同减损规则的规定。在确定损失赔偿数额时,要注意举证责任的分配,主张损失一方未能对其实际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还应充分考量违约方的主观过错和违约程度,包括是否尽了及时通知义务、是否主动沟通协商、是否积极采取减损措施。最后还要考虑疫情的客观影响,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但并不必然承担全部损失,依据公平原则,酌情减少损害赔偿金数额,弥补疫情导致的交易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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