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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的具体运用之一:纳入审理的请求权范围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20日
(一)请求权与客观选择合并之诉:审理和抗辩范围的确定   1.固定诉讼请求   固定诉讼请求的目的,在于将待决问题可能涉及的请求权基础即法律问题清楚地显现出来。首先必须让当事人明确和固定其诉讼请求,让法官明白当事人提交法院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民事法官必须裁判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一项或多项由原告提出的“请求权”的争议。请求权基础分析的起点是提出“谁得向谁依据什么请求什么”[16]。“谁向谁”,是指“在回答案例问题时需明确权利人针对哪一个义务人主张权利。”“请求什么”,是指“进一步审查当事人主张要求什么。”“依据什么”,是指“权利人主张的内容须以某个法律规范为基础,这种能够确立请求权的法律规范成为请求权基础,请求权基础包括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两个部分,构成要件是适用该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有数个要素组成。法律效果是满足构成要件后得出的后果,一般对应着请求的内容。”[17]   根据权利的作用,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包括请求权、支配权、形成权和抗辩权。除上文已论述的请求权和抗辩权外,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占有支配处分所有物并享受利益的权利,是对世权,其受侵害时,支配权人可以依法享有针对侵权人的请求权,如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形成权是指根据一方主体意思表示就足以改变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是相对权,如解除权、撤销权等,但向相对人主张的目的不是解除或撤销,而是借以解除或撤销实现请求权的后果,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给付财产等。形成权的分析是一个中间阶段,最终还是落实为请求权。请求权选择和识别就是首先要明确案件是给付之诉、形成之诉还是确认之诉。   2.固定请求权范围--客观选择合并之诉   在请求权基础检索后,如出现复数请求权如何处理的问题将涉及诉的客观合并问题,应为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所重视。通说认为,诉之客观合并包括单纯的客观合并、预备的客观合并、递进的客观合并和选择的客观合并四种样态。单纯的客观合并是指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主张多项请求,请求权之间并未排列先后顺序,单纯合并又区分为有牵连关系与无牵连关系两种,法院判决时不受先后顺序的限制,可以合并审理,这是最常见的客观合并;预备的客观合并是指,原告基于不同的请求权提出两个不同的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或诉讼请求权之间存在排斥关系,主位诉请得到满足,法院不得在就备位请求判决,我国民事诉讼法虽并未禁止,实务中亦有例证。但应有所限制,须限于主要请求与辅助请求之间具有法律上或经济上相同目的或同种类目的;[18]递进的客观合并或称重叠的客观合并是指,原告同时提出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或请求,主要请求满足后,进而就辅助请求进一步主张,此为立法及司法实务容许。   诉的客观合并难点一般在于选择的客观合并之情形。选择的客观合并是指原告对被告在实体法上享有数个独立的请求权。如既请求支付租金,同时又解除合同要求返还租赁物;既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又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恢复原状等。对于选择的客观合并,原则上应不予支持,因为多项诉请之间存在互相排斥之关系,且“原告并未决定系争执何项请求,反而将决定与选择之责任转嫁由法院负担,并由法院选择,其乃违反诉讼请求上请求于起诉时应予以特定之原则。”[19]对于选择的客观合并,法院应承担释明义务指示当事人于起诉时择一行使。   但是,基于“同一事实”请求权竞合时法院应合并审理,即逐一审理竞合的各个请求权基础,如其中一项请求权基础有理由时,可以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如无理由则继续审理其他请求权基础。目前,司法解释[20]对此持否定态度,值得商榷。实践中,由于不能进行客观合并导致司法困境屡有发生,特别是在难以判断的疑难案件中。如在一起因境外旅游过程中人身伤害引发的案件中,当事人在没有律师服务的前提下,要求法院为其选择请求权基础,法院为其选择了侵权请求权,但实际上由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采取过错的归责原则,加之境外的履行辅助人未参加诉讼,导致此类案件消费者基于侵权之诉难获支持。二审时,法官发现应选择合同请求权,因为合同法采取严格责任,依据《旅游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消费者不仅能主张合同的履行利益,还能就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固有利益主张加害给付,避免旅游者就侵权行为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显然保护旅游者更为周全。   本文认为,可允许请求权竞合时成立强制诉之合并,理由如下:首先,上述司法解释是对《合同法》第一白二十二条[21]的误读,因为法律规定的是当事人有权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22]已经为请求权竞合的诉之合并预留了制度空间,有观点认为,合同法司法解释将原告行使选择权的时点前移至“起诉前”,否定了请求权竞合的客观合并形态[23],是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否定。本文认为,目前,实务做法是当事人选择请求权,法院就当事人选定的请求权及基础进行审理,当事人败诉的,还允许其另行提起基于其他请求权之诉讼。看似对当事人尚有救济途径,但实际效果则差强人意,还可能成为法官推诿的籍口。   其次,法官应就原告主张之诉请依据的全部请求权或诉讼标的进行逐一审理,并在判决时予以说明理由。因为,请求权竞合的选择,实质上是理由的选择,“基于法院知法原则,此等请求权基础竞合之适用,法院有采用决定之权限。”[24]法官首先应保障当事人的诉权,需征求当事人的选择意愿,但不应受当事人选择顺序的影响,法官审理请求权竞合的案件要主动检索有无其他权利竞合,避免错判。   实务中亦不乏支持该说之实例。如笔者所在法院审理劳审理的王某某、张某某诉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纠纷案对涉及的消费者特殊侵权请求权、人身损害一般请求权及合同请求权合并审理并取得实效。   (二)固定请求权基础的争议范围:以争议焦点限缩或扩展   争议焦点的整理和归纳,目的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向下限缩和扩张请求权基础的查找范围。所谓争点是指当事人存在争议的具体事项。争点被称为争议内容的要点,通常包括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的事项。归纳争议焦点的过程,是在法官引导下对可能涉及的请求权基础删减和增加。所谓删减是在审理的过程中,法官应引导双方形成诉辩争锋。一起民事诉讼涉及的事项会非常广泛,当事人不可能就所有的事项都展开对抗,法院也不可能审理案件有关的所有事实。[25]因此,案件的审理范围必须限缩,将请求权基础的检索聚焦在双方争议的范围,对已经达成的法律共识,应排除在审理范围外。所谓增加,是指基于审判进程的推进,结合对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的认知,法官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心证,找出遗漏的重要争议焦点,增加可能存在的请求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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