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法学论文

我国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规则构成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21日
(一)了解客户信息义务   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是适当性义务的核心内容之一。该义务要求卖方机构在推介金融产品和服务时,要充分了解自己客户的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财产状况、投资偏好、风险投资能力等,有些时候甚至还要了解客户的家庭结构和家庭成员信息等。此外,这种信息的了解必须存续于整个交易契约的过程中,不可间断。   (二)了解产品义务   该义务要求卖方机构在推荐任何产品和服务时,都必须首先充分了解这一产品结构或服务内容。产品信息是金融消费者作出决定所依赖的重要标准,产品收益与风险的解释说明是进行销售的前提。卖方机构因具备专业能力,较之消费者更易获取并甄别信息,因此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信息也是适当性义务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适当推介义务   卖方机构充分了解客户信息和金融产品信息之后,要依据客户的需求及金融产品的收益风险进行匹配,并据此筛选出最适合客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从客户的基本信息开始分析,考虑满足客户投资需求、投资期限、风险承受范围、收益期待范围的金融产品,推荐具有针对性的匹配产品,使每一个客户都能得到最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   (四)说明告知义务   金融消费者向卖方机构咨询提问时,卖方机构要依据适当性义务如实、无隐瞒地告知相关信息。卖方机构真实披露金融产品的风险等级、解释相关专业知识或专有名词,不虚假宣传、不夸大收益。当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时,也应及时告知金融消费者。
(本文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