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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刘长兴:《民法典》合同编绿色条款解析(二)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03日

三、
实践路径:绿色义务的约定方式与强制适用

(一)合同绿色义务实现的基本途径

   绿色合同义务的实践贯彻可经由法定或者约定途径。首先,合同绿色义务可以法定义务方式实现。《民法典》合同编的绿色条款确认了合同绿色义务,并以未约定义务方式建立了合同绿色义务的依法强制通道。在当事人对义务的内容、范围和程度产生争议而起诉时,司法机关也有义务依据绿色条款、结合具体案情对绿色义务作出界定,明确当事人的具体义务以及因义务不履行导致的责任。其次,合同绿色义务可以经过当事人约定而成为约定义务。合同绿色义务的法定性质并不排除其可以通过当事人的约定来实现。

(二)合同绿色义务的约定方法及实现 

   通过约定实现合同绿色义务需要在法律上对约定绿色义务进行恰当定位,并与法定的绿色义务联系起来发挥作用。由此,可引导和鼓励合同当事人通过约定明确合同履行中以及合同终止后的绿色义务。 

   以约定方式促进合同绿色义务的实现也符合合同法的发展方向。合同绿色义务的约定宜采用具体约定的方式,否则难以发挥约定义务的优势,仍需要回到法定绿色义务的解释思路来确定具体的义务内容。具体约定即明确绿色义务的标准,例如旧物回收的时限、方式、地点等,或者合同履行中避免资源浪费的具体方法等。对合同绿色义务的约定可排除司法裁量,直接确定履行标准以及违反的责任。

(三)合同绿色义务的强制适用 

   合同绿色义务的法定义务属性意味着其具有强制适用的效力,这符合绿色条款的文本含义及基本法理,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进行强制适用。 

   1.合同绿色义务的法律辨识。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绿色条款来确认合同当事人的相关义务,确立当事人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行为规范,是合同绿色义务强制性的实体面向。《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绿色义务并未明确直接的义务内容,需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性衡量,并借助诚信原则、习惯规范等加以确定;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请求可以作为确定义务内容的根据,包括履行义务的方式、包装要求和旧物回收请求等。 

   2.合同绿色义务的司法适用。合同绿色义务的行为规范需要确立为裁判规范才具有最终的强制意义。合同编绿色条款虽未直接规定当事人的义务内容,但其价值指向可以在具体情形中经合理性衡量具化为可操作的义务,合同绿色义务可以也应当经由司法程序强制适用并无疑问。而且,对于违反合同绿色义务的,存在判令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接受价款减少乃至赔偿损失的空间。 

   另外,合同绿色义务的强制性还须考虑能否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当事人已经对合同绿色义务作出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执行而无需强制适用绿色条款,但是基于合同绿色义务的法定义务属性,如果反向约定排除其适用,则有悖绿色条款的立法目的,不应得到支持。

四、
结语 

   绿色合同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但仍存在约定可能。绿色合同义务的效力主要体现为对合同当事人行为的规范效力和当事人违反义务的救济方式,对其进行解释需从环境保护要求对合同当事人行为的限制和约束角度展开。绿色合同义务可以也应当经由司法程序强制适用,违反时应承担采取补救措施乃至赔偿损失等责任,以实现绿色条款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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