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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马新彦:论法定继承人继承份额的均等分配(一)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03日

一、
《民法典》第1130条是继承份额分配规范领域的一般条款

(一)一般条款在民法典体系建设中的定位

   民法典编纂包括以实现价值理念的统一性为目标的内在体系,与以实现逻辑一致性为目标的外在体系。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典内在价值体系的自然载体,但其所具有的抽象性、开放性会对法的安定性造成不利影响。法的一般条款是基本原则与具体规则条款间的转介条款,可以平衡规则体系的开放性与安定性,以向法官提供尽可能易于认知并可操作的规范,为社会行动者尽可能地提供稳定的行为预期,使民法典的规范体系获得一种跟进现实生活的能力和途径,而又不失其内在体系的支持。

(二)《民法典》第1130条作为一般条款的缘由 

   一般条款与具体规则条款的区别不在于是否具有逻辑结构的规范表述, 而在于能否适用于规范领域内所有个案并得出公正的裁判结果。《民法典》第1130条具备具体规则应有的完整的逻辑结构,但尚不可将其作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则直接适用于所有个案,立法者必须要为法官应对难以预料的各种事务预留必要的自由裁量空间。这就决定该条款所表达的尊重被继承人意志、遵循公平价值、体现对弱者关爱、对付出者回报的价值理念的规范表述应当是遗产份额分配领域的“一般性”基础规则,是法官对个案自由裁量的方向性价值指引。在该条款的方向指引之下,尚需要法官根据不断变化的日常形势解释、确定适用于不同个案的具体标准和条件。从解释论上将其界定为一般条款而非具体法律规则,也是对体系矛盾或体系疏漏最好的修补方法。

(三)《民法典》第1130条作为一般条款的意义 

   第一,实质性扩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克服法律适用中的“僵化”和“异化”。第二,保持规范领域内法的内在道德性。法的内在道德性是衡量法的好坏、善恶的标尺,具体到《民法典》第1130条表现为遗产继承的自由性、亲缘性、公平性与后事性。该条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使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流向与被继承人姻缘、血缘关系最近的人,确保个案公平与正义。第三,维护法律体系内在逻辑的一致性。将《民法典》第1130条界定为一般条款,能将其秉承的价值理念贯彻于规范领域内更多的、更具差异化的案件之中,以化解继承人之间的冲突、弘扬家庭美德、培育优良家风,实现与第1043条这一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引领性规范的呼应。

二、
继承份额分配规范领域一般条款的动态体系化 

   动态体系论主张通过在一定法律领域发挥作用的、具有不同强度的要素彼此协动作用,来说明、正当化法律规范或者法律效果。对于《民法典》第1130条而言,在维持其固有构成要件不变的前提下,需要对“同一继承顺位”这一重要但属于模糊概念的构成要件予以动态体系化,规定“均等继承”应当具备的其他构成要素。

(一)同一顺位继承人需与被继承人具有相同的身份关系

1.同为被继承人的子女 

   子女指生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对于先逝父或母的遗产或父母的全部遗产,各子女因其与被继承人身份的同一性,可以平等享有继承份额。因某一子女先于父母死亡而发生代位继承的,均等份额不受影响。某子女对父母照顾多,或者生活能力差,可酌情多分;有能力赡养父母而未尽赡养义务的,可以少分或不分。继子女的继承权、继承份额等问题,须由法官在具体的个案中另行确定判断标准。

2.同为被继承人的父母 

   父母指生父母和养父母。对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同为第一继承顺位的父母继承份额均等。在具体确定继承数额时应当考虑个案的具体因素,如是否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对被继承人是否尽了主要抚养教育义务、是否存在生活有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况。父母继承份额的多寡不受父母是否离异、再婚的影响。继父母有否继承权、继承份额的多寡取决于与被继承人形成抚养关系的时间长短,以及与被继承人相处和睦与否。

3.同一顺位继承人同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 

   当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时,第二顺位的兄弟姐妹可以继承遗产。对于被继承人而言,兄弟姐妹具有等距的关系,继承份额应当均等,可酌情多分或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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