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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夫妻离婚分割财产 一方的公积金如何分割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23日
案例简介:夫妻起诉离婚 一方请求分割另一方公积金
冷某与黄某1988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冷某与黄某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不睦。2016年5月3日,冷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离婚并进行财产分割。其中,公积金分割出现争议,冷某名下的公积金收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截至2017年2月,账户余额为221582.71元。
法院判决:离婚时,一方能够分割另一方的住房公积金
法院认为,截至2017年2月冷某公积金账户的221582.71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冷某与黄某各半享有,故该公积金收入数额50%归黄某享有。考虑到公积金的提取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本案冷某与黄某双方存在相互给付的实际情况,为便于执行,可由冷某将221582.71元的50%即约110791.36元补偿给黄某,此后冷某公积金账户中的现有余额可不再进行分割,全部归冷某所有。
律师说法:离婚时,一方的公积金如何分割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实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方主张分割另一方实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因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事由,一方可以计算出已实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一半份额给付另一方。因此,本案中,冷某公积金账户的221582.71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冷某与黄某各半享有,故该公积金收入数额50%归黄某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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