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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父母出资买房,未明确表示赠与,应视为借款,要返还!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01日
父母资助孩子买房变得越来越常见,这种资助是赠与还是借款?


广州番禺区的老陈夫妇先后给儿子210万元用于买房,儿子结婚当月就要出售该套房屋,并拒绝老陈夫妇继续居住。老陈夫妇遂将儿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小陈返还购房款。

广州中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不能将父母的资助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在没有明确表示赠与的情况下,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负有偿还义务,判令小陈向老陈夫妻返还210万元。


儿子结婚当月要卖房 父母让其先还房款



2015年5月,小陈在广州市番禺区购买了一处172平方米的房屋,总价243万元,按揭付款,房屋权属为小陈单独所有其父母老陈夫妇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分多次、不等额转账共计210万元给小陈


小陈与女友结婚当月就要求卖掉这套房产老陈认为损害了他们夫妻俩的权益,小陈则认为出售房屋是对其个人权利的处分,并没有损害父母的利益。


父亲老陈表示,因广州限购,家中只有小陈还有购房资格,所以就以小陈的名义在广州购买了一套房产,买房的目的是共同居住、共同拥有,为此“我们夫妻二人为购房首付和后续还贷,2015年3月17日至2016年12月14日期间分多次、不等额转账总共付款给小陈210万元,其中付首期150万元,其余为后续还贷费用。”


老陈说,房屋交付使用后,他和太太跟进装修,此后一直在该房屋居住。但是在2016年11月小陈结婚当月,“他提出要出卖该房产,且拒绝与我夫妻俩联系,并拒绝我们居住使用该房屋,所以我们夫妻二人要求小陈返还210万购房款。”

小陈则称,其跟父母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老陈从未向其表达出资是借款,也没有告知和催促还款。因此,老陈支付的210万元属于赠与,是为了让其和女友婚后美满地生活,主动在其婚前出资购置房产。


他表示,“即使我提出要出售房屋,那也是对个人权利的处分,并没有损害父母二人的利益,现老陈在我妻子怀孕期间要求我归还210万元在情理上并不妥当。”


争议焦点:210万元借款还是对儿子的赠与?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结合现实情况,在年轻子女刚刚成年,创业购房压力大,资金相对困难阶段,有条件的父母给予儿子儿媳或者女儿女婿一定的资助也属正常。但从公序良俗角度来讲,不能将父母的资助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这种坐享其成的思想,不能由法律所倡导和司法裁判所确认


210万元的一笔巨款,在没有财产所有人明确表示为赠与的情况下,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负有偿还义务。至于父母予以资助之后,是否要求子女偿还,系父母行使单方权利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小陈向原告老陈夫妻返还210万元款项。广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应予认定为临时资金出借


本案一审主审法官张祎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子女一旦成年,应当自立生活,父母续以关心关爱,子女受之亦应念之,但此时并非父母所应负担之法律义务。


成年子女刚参加工作又面临成家压力,在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父母出资购房虽为常事,但子女不能以父母出资为天经地义,须知父母养育子女成人已为不易,子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


本案中,涉讼房屋购买之时小陈已27岁,且其确认当时有工作收入;而陈某夫妻二人已近退休年龄,在他们出资210万元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子小陈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其度过经济困窘期,小陈理应负担偿还义务。如此方能保障父母自身权益,并避免儿女成家而反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境地,此亦为敬老之应有道义。


至于本案起诉前,老陈夫妻二人是否曾要求小陈偿还210万元,是其行使自己债权或放弃自己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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