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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借名买车”出借人毁约,车归谁?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3日
      2003年4月,林先生以自己的朋友金先生的名义,贷款购买黑色北京现代K33小型客车一辆,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所有人为金先生。购车后,一直由林先生及其家人使用该车辆,车辆行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也由其保管,车辆贷款也是林先生来偿还。同时双方约定:由该车引起的所有责任全部由林先生承担,金先生不承担任何责任。  2019年,金先生却将林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林先生返还车辆、车辆行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林先生则认为,双方之间有借名买车的合同关系,自己才是车辆实际出资人和所有权人,金先生实际只是想要回自己的购车指标。  审理中,在法院释明后,林先生表示,如法院判令其返还诉争车辆,其在本案中不主张车辆出资款的折价补偿,另行解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先生借用金先生的名义购买车辆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关于身份证管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林先生应将涉诉车辆返还给金先生。  【法官释法】  居民身份证是居民在社会生活中证明个人身份的重要凭证,林先生借名购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关于居民身份证不得出借的规定,扰乱了身份证管理的公共秩序。同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申请机动车登记的规定,导致“车户分离”,构成对机动车登记管理公共秩序的损害,因而该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上述借名买车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林先生应将涉案车辆返还给金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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