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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帮忙送孩子出事故,好心人要担责吗?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19日

全职妈妈帮好朋友接送孩子,遭遇突发事故。她需不需要承担责任?2021年1月25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免除了义务帮工者的责任。


好心助人出意外
家住济南市的C,是一位全职妈妈。儿子钧钧上幼儿园不久,她认识了同班级女童琳琳的母亲A。A在中学做老师,C经常向她请教育儿经验,加上钧钧和琳琳也喜欢在一起玩耍,A和C的关系越走越近。两人的孩子虽然同龄,C却比A年长10多岁,A喊她“姐”,两人很快成了无话不谈的好朋友。
  巧合的是,两家虽然居住在不同的小区,却仅隔了一条马路。A和丈夫B都是老师,经常抽不开身接女儿琳琳放学。C因为不需要工作,会准时准点到幼儿园接儿子。遇此情况,A就打电话给C,请“姐”顺带接一下琳琳。C也很热心,她骑着电动车,一前一后搭载两个孩子回家。她把琳琳接到家里,A和B哪个先回家,哪个就直接到C家领孩子。有时两人下班都很迟,C还留琳琳吃晚饭。A和B省了不少心,多次表示要给C酬劳,C一概婉言谢绝:“我跟A情同姐妹,顺便帮点忙,给报酬就见外了。”
  两年半过去了,孩子已经在幼儿园上了大班。在此期间,只要A打电话给C,C都骑电动车到幼儿园,把两个孩子一块带上,有时琳琳靠前站在踏板上,有时坐在后面椅子上,从没遇到意外。
  2020年6月19日,星期五下午,幼儿园放学比较早,C和A各自接了孩子,准备回家时,琳琳提出要和钧钧到市中心广场的儿童乐园“耍耍”,A说:“不行,我还要到学校去教一节课。”琳琳哭了鼻子。C劝道:“妹妹,时间还早,天气也好,我带孩子们去玩玩吧。”A同意,把琳琳抱在电动车后座。
  C骑电动车搭载着两个孩子,赶往广场方向,途经一处十字路口时,绿灯还剩了几秒,C急忙右拐,因骑行速度较快,加之路况不好,电动车突然颠了一下,“噗通”一下,琳琳从电动车上掉了下来。C赶紧刹车,电动车又轧到了琳琳的手,鲜血直流。C急忙扶起琳琳,也顾不得去广场了,搭载着两个孩子返回家里。C帮琳琳清洗了伤口,涂抹了家里备用的紫药水,认为并没有什么大碍,就让两个孩子在家里玩耍,到农贸市场买菜去了。
  傍晚6时30分,A接走了女儿,C当时并不在家。进了家门,琳琳皱着眉头,连说了两声:“妈妈,好疼!”A这才发现琳琳的伤情,她抱起女儿准备到医院,刚出门碰见下了班的B。B看了看女儿的手,说伤口已经处理过了,即使到医院急诊,也只能这样,观察观察再说。
  A心里堵得慌,她在丈夫面前嘀咕道:孩子受了伤,C不仅没有告知,连一句问候的话也没有,哪有这样的人。直到晚上11时,A感觉骨鲠在喉,她拨打C的手机,被陈勇拦了下来。


反目闹上法庭
第二天一早,A发现琳琳的左手环指、小指肿得很厉害,立即向学校请了假,带女儿前往济南市儿童医院。经检查,琳琳的两个手指关节错位,需要住院治疗。当天中午,C打进了电话,相约各自带着孩子到郊外去玩,A气呼呼说:“我女儿的手指都给你弄伤了,已经住进了儿童医院。”还没等C进一步追问,A就挂断了电话。
  C买了一箱牛奶,匆匆赶到儿童医院看望琳琳。还没在病床前站定,A拉着脸责怪说:“孩子出了这件事,你都没吱声,太不像话了。”C解释称:当天晚上家里来了客人,聊天到凌晨,没顾得上讲。再则自己以为只是皮外伤,没想到会住院治疗。A反唇相讥道:“没想到?我看你是想蒙混过关吧。”闻听此言,C也很生气,她掏出2000元现金塞在牛奶箱里,说了一句“好心没好报”,转身走人。她听见A回了一句:“什么态度!”
  当晚,C将这件事告诉了她的丈夫D,D不满地说:“凭什么给她家2000元?这两年多,你N次帮着接琳琳,从来不计回报。”D还认为,孩子又没有骨折,根本不需要住院治疗,A就是小题大做。
  C越想越生气,次日上午,她送钧钧到幼儿园后,经过B教书的学校时,临时决定要回2000元。在教师办公室,B却说没有见着钱,并责怪C太不小心了,把琳琳从车上弄掉下来,还不知道要花多少医药费,即使给点钱也是应当应份的。C恼火地说:“你这不是耍赖吗?孩子自己不小心掉了下来,怪到我头上。”当时有好几个教师在场,B觉得很没面子,指着C道:“你说话注意点分寸,真没素质。”C则针锋相对:“你又有什么素质?收了钱还不承认。”她还让大家评评理,B气得脸红脖子粗,离开了现场。
  A闻听C到学校要钱的事,打开放在病房的牛奶箱,里面果真有2000元。但她觉得C到学校去闹,丈夫的颜面尽失,愤愤地表示:这钱不仅不退,等琳琳出院结账后,还要C承担经济损失。
  琳琳住院6天,除去医保报销的部分,实际支出医疗费7757元。2020年9月,A和B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以琳琳为原告,将C告到了济南市的基层人民法院。要求B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6657元,并承担诉讼费。
  一审开庭审理时,这对昔日的好姐妹各执一词。
 A代表琳琳诉称:原告本不想再追究此事,但原告出院后,被告非但不去看望,还前往原告的父亲单位索要给的2000元,并声称自己没责任,肆意辱骂,造成了恶劣影响。
  C在法庭上辩称:我没有轧伤原告,也没有辱骂原告的父亲。事发时原告坐在电动车后座上,不小心掉下来摔伤,具体过程该路口有监控,应该能记录该事件发生的过程。她还表示,自己到学校并非真的讨要2000元,而是实在气不过。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办法规定:自行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其中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本案中,C骑电动车搭载两名未满十二周岁儿童出行,明显违反了关于非机动车载人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B、A作为其女儿的监护人,明知C驾驶非机动车载琳琳出行可能存在风险,仍将琳琳交付C,对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以上因素,酌情认定琳琳的各项损失由C按70%承担赔偿责任为宜。
  2020年11月23日,一审法院判决C赔偿经济损失5989.93元,扣除已付的2000元,C实际支付3989.93元。


义务帮工免责
C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了上诉。二审期间,C述称,本案不是交通事故,C是无偿帮忙接送琳琳,对事故的方式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同时,互帮互助、助人为乐是应该提倡的行为。C骑电动车搭载两个小孩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与琳琳受伤也没有任何因果关系。C无偿帮忙照看孩子,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C,B、A并非雇佣关系,C帮B、A照顾其女儿,双方未约定报酬,成立无偿帮工关系。所谓帮工,是指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往往具有特殊的社会关系,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同事、邻居之间,具有临时性的特点,也可以理解为通常所说的助人为乐。帮工活动中,帮工人虽然是自愿、无偿提供帮工活动,但其目的是为了被帮工人利益。基于这个原因,作为被帮工人来说,接受义务的帮工在法律上就不再是一种随意的行为。如果帮工人在帮工的过程中,对他人造成了伤害或者说自己不小心受到了伤害,那么就需要由被帮工人来承担这个责任。也就是说,被帮工人在接受帮工时,就将面临帮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过程中,如果被帮工人未明确拒绝帮工,帮工人为被帮工人提供帮工时造成损害,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C无偿帮工的过程中致琳琳受伤,B、A作为被帮工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在济南市的市区道路,C骑电动车载两名未满十二周岁儿童出行,违反了关于非机动车载人的规定,但B、A作为琳琳的监护人,明知B驾驶非机动车安装的固定安全座椅只能附载一名儿童,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当预料到。而B作为帮工人,将琳琳安放在固定安全座椅上,而将自己的孩子放在存在安全隐患的脚踏板上,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B、A作为琳琳的监护人存在过错,更何况其系被帮工人,相应的责任应由其承担。故A,B作为琳琳的监护人,要求C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琳琳的各项损失由C按70%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
  A,B也认可本次伤害属意外,并无证据证实系C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为,且在琳琳住院后,C带礼品到医院探望并留下2000元,以表达慰问及歉意。虽然事后双方又发生矛盾,而C亦非真意讨要该2000元,系对自有权利的正当处分,法院不予干涉。
  二审法院还指出,对于C这种邻里朋友之间善意行为,互帮互助、团结友善的良好道德风尚,是值得肯定的。孩子受伤,双方都很心疼,A,B不应迁怒于C。
  2021年1月25日,济南市人民法院终审进行改判,C无责。


法官点评:
被帮工人是帮工致人损害的责任人
好友之间相互帮忙不是什么新鲜的事情,上班的时候搭个便车,比较忙的时候帮忙带下孩子,盖房子的时候帮忙买下东西,车掉沟里了帮忙推下车……这些都非常的常见,但是在帮工过程中发生意外怎么办?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完善了从事帮工活动致人损害时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增加规定了被帮工人的追偿权。但前提是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错。本案中,C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错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帮工人是帮工致人损害的赔偿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