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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辞职员工要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什么?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17年01月17日


以下情形解除劳动合同要作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6)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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