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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继子女的遗产的继父母能不能分到?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24日

案情简介
李某与冯某再婚,李某与前妻所生之子李甲当时刚满2岁,由李某和冯某共同抚养长大。李甲经人介绍与张某结婚,由于家中住房紧张,李某和冯某便把旧房卖掉与李甲合买了一套新房,同在一起居住,并以李甲的名义领取了房产证。数年后,李某病故,丧事由其子李甲承办。同年,李甲又因意外事故去世。冯某与张某婆媳之间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张某以冯某是李甲的继母为由,不同意冯某对其丈夫李甲的继承权。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继父母与继子女的继承权问题。
夫妻离婚后,随着离异双方或一方的再婚,组合了新的家庭,配偶一方在上一段婚姻中生育的子女为继子女。配偶一方与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与再婚配偶之间,形成继父母、继子女的关系。在性质上,其属于姻亲关系。姻亲关系一般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但考虑到我国的优良传统和实际情况,常有继父母子女间形成了实际的抚养关系。为此,法律规定,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也发生在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因此,继父母子女关系,分为

两种情况:
第一,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能否相互继承对方的遗产,取决于他们之间是否具有相互扶养、赡养的关系。继父母子女间产生扶养关系,相互之间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无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继父母子女之间只是是单纯的姻亲关系,没有形成实际的扶养关系,彼此之间不享有继承权。

综上所述,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遗产的继承与否,取决于他们之间有没有扶养关系。继父母子女中只要一方扶养了另一方,就是有了扶养关系,就能够相互继承遗产了。这里的扶养关系,既包括经济方面的,也包括生活上的。如果继父母子女之间没有这种扶养关系,那么他们就不能相互继承遗产。

本案中,该房产虽然以李甲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证,但由于是李某和冯某卖了旧房与李甲合买的新房,该房应属于其三人的共同财产,冯某有权分割出属于自己的财产。冯某和李甲的情况,与李甲之间已经形成扶养关系,因此相互之间享有继承权,所以冯某有权继承李甲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