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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交通肇事后千万不要逃跑!!!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27日

关键词:交通肇事
案情回顾:2014年7月20日晚上大约10点,被告人苏某驾驶一辆重型牵引车和半挂车于被害人杨某驾驶的一辆相向行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但苏某随后驾车逃逸,杨某则因为颅脑严重损伤而抢救无效死亡。经过交警大队的调查,认定被告人苏某肇事后逃逸,应该承担事故发生的全部责任,案发后不久,苏某就被抓获了。在当地人民法院的审理下,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决苏某有期徒刑1年,目前这个判决已经生效。
现实中也有一些人,在发生了交通事故后选择了逃逸,并没有想着怎么处理这件事情。而这种错误的选择是错误的,更是不可取的。交通肇事后一定要及时报警,不能逃逸。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当地人民法院通过查明后,认为被告人苏某的逃逸行为,是致使交通事故发生无法查清的原因,所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就被法院依法采纳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致使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本案中,被害人杨某所驾驶的出租车经过交通部门查明,是一辆套牌车,如果苏某没有肇事逃逸的话,他仅仅是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甚至可能是无责任,也不会触犯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