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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承包方致人损害能否要求发包方担责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08日

2019年4月24日,潘一(化名)在位于襄阳市××新区东津高铁站项目工地上工作时,被同在该工地为第三人中兴建设公司施工作业的由第三人王二(化名)操作的挖机将电缆线挂倒砸伤。潘一(化名)受伤后前往襄阳市襄州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支出医疗费11191.4元。潘一(化名)认为,其受伤所在工地属于中铁某公司承包的项目范围,第三人王二(化名)为被告中铁某公司工作时致人损害,被告中铁某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潘一(化名)于2019年5月23日前往中铁某公司主张赔偿权利,期间双方发生争执。
    【律师分析】 
    潘一(化名)在位于襄阳市××新区东津高铁站项目工地上工作时,被同在该工地的第三人王二(化名)操作的挖机将电缆线挂倒砸伤。潘一(化名)主张其受伤所在工地属于中铁某公司承包的项目范围,王二(化名)为中铁某公司工作时致人损害,中铁某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查,王二(化名)施工工地虽然属于中铁某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范围,但是王二(化名)所做工作在中铁某公司与中兴建设公司签订《管网施工合同》范围之内。王二(化名)操作挖机属于中兴建设公司履行《管网施工合同》范围。中铁某公司不是王二(化名)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务派遣单位。潘一(化名)诉请中铁某公司对王二(化名)侵权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