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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雇佣合同的必要性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09日

雇佣合同可以为那些无法纳入劳动法调整的雇佣关系提供规范,并确立劳动法和民法的连接点。我国劳动法调整范围过窄,建筑工人等特殊群体对雇佣规则具有强烈需求,平台用工等新型用工方式也呼唤雇佣合同规则,因此引入雇佣合同规则在我国具有特殊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雇佣合同强调以劳务作为标的,对双方关系和地位都没有规定,也不强调两者之间的从属性。雇佣合同的标的虽然仅为“劳务”本身,但任何劳务皆有一定目的,劳务使用方不可避免对劳务提供方进行一定的管理,劳务提供方也应听从其指示。在此意义,雇佣当然也具有“从属”的因素。但从属性除了有无之分,也有强弱之别。人格从属性包括两个特征,即雇员融入了雇主的组织,以及在雇主指挥下工作。人格从属性强调劳务提供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和具体履行方式方面听从劳务受领者的指挥。而且,雇员的判断除了考虑人格从属性,通常还应考虑经济从属性,例如,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由哪方提供,风险和利润如何分担和分享,业务的归属等等。可见,存在指示、指挥等事实,并不等同于劳动法上的“从属性”。虽然大部分雇佣关系已被纳入劳动法,但现实生活中仍有部分不具从属性的雇佣关系无法纳入,必须依靠民法典或合同法中的雇佣合同规则进行调整。


雇佣合同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雇佣合同的标的是劳务和报酬。雇佣合同规则应围绕当事人劳务提供和报酬支付的主要义务展开。第二,雇佣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在雇佣合同中,劳务提供方是自然人,虽然合同的标的是劳务,但劳务和其主体自然人难以分离,因此,雇佣合同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在合同履行中应对劳务提供者的人格利益包括生命、健康等给予保护。而且,雇佣双方通常具有一定信任关系,劳务也具有专属性。第三,雇佣合同属于持续性合同,且通常存续时间较长,因此面临合同解除或终止等问题。第四,由于雇佣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且劳务提供方为自然人,雇佣合同的责任往往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规则面临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衔接问题。构建雇佣合同规则必须充分体现以上特点。相应的,民法典中的雇佣合同规则设计应包括以下方面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