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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武汉离婚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6日

2019年3月,王某与李某经人介绍认识,经过短暂的相处过后,王某觉得两人性格不合向李某提出分手,李某不但不同意分手,还向王某提出结婚的要求,威胁王某称“不结婚就不让你工作”等言论,最终王某迫于无奈与李某登记结婚,之后因王某拒绝与李某共同生活,李某就殴打王某,致使王某受伤。二人登记结婚后,没过多久,王某找到 律师寻求帮助,向法院提起了撤销婚姻的请求。在庭审过程中,李某承认了自己存在胁迫王某结婚的行为事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属因胁迫后缔结,且未超过一年撤销婚姻的除斥期间,法院一审判决撤销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

  律师表示在本案中王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关键在于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胁迫,并且王某基于李某的胁迫不得已而为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胁迫就是指存在言语、行为上的威胁,从而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意愿结婚的情形。

 律师认为,本案中在双方已经分手的情况下李某为了跟王某结婚做出了语言上的威胁称“不结婚就不让你工作”等言论,因此王某对李某产生了精神上的恐惧,基于这种恐惧而惧怕李某对自己造成伤害为了保全自己,无奈之下选择了与李某登记结婚。因此类案件存在取证比较困难,多数支持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是基于相对方自认进行了胁迫的行为。本案在庭审过程中,李某承认胁迫王某登记结婚的事实,李某自认了胁迫王某的事实得到了法院的采纳。  律师表示,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存在的前提是因李某的胁迫,而且没有超过一年的撤销婚姻的诉讼期间,所以对于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王某的撤销婚姻关系的主张,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