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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武汉离婚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02日

目前,因为传统观念的影响,在我国亲属(大部分是父母)都为下一代赠与出资购买房产或提供首付,在出资时,由于种种原因都不明确说明归谁所有,由此在夫妻当事人离婚时,往往因为赠与出资归属发生争议。分析该司法解释,结合现实生活中案件出现的问题律师认为该法条有两处不足之处:

1、将婚后赠与出资原则上视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与赠与人意愿相驳。赠与属于无偿法律行为,受赠人是谁,应当取决于赠与人意愿。当赠与给谁不明时,法官也应当根据赠与人的真实意思作出判断。律师表示,在实际案例中,亲属赠与出资购房一般发生在结婚后不久,此时赠与人与夫或妻的配偶基本上没有亲情感情,其赠与完全是为自己的子女考虑。律师认为,亲属的赠与动机可以在大量离婚案件中看出,当夫妻双方离婚时,父母得知自己的赠与将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时,往往提出自己赠与的财产为出借或其他理由阻止非亲属一方分割赠与财产。

2、亲属证明其所赠与为只赠与夫或妻一方举证困难(主要以父母为子女购买房产为例)。律师表示,在现实生活中,亲属(大部分为父母)赠与出资为夫妻购买房产时,很难明确表示该赠与只赠与夫或妻一方(虽然真实想法为之赠与自己亲属),原因很明显亲属如果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可能招致另一方的不满,导致亲属、家庭间的不和睦。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父母只说赠与,而赠与对象往往不做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