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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同居购房产权归属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1日

同居购房产权归属

律师表示,在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中及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中,对于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获得的财产,如何认定并分割一直是此类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同时也是法院判决时的难点所在。那么,在同居生活期间,购买的并登记一人名字的房屋是否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呢?
律师给大家介绍一个案例:张某和李某在2002年初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此后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近5年,在2007年7月27日登记结婚,又在2010年4月9日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未对两人在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进行分割。所以向法院主张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并请求平均分割。


律师表示,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名义产权人如欲主张为其个人所有,则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而与此不同,同居关系并非法律所积极提倡的,法律也并未给予此种关系特别的保护,故同居期间的财产权首先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确定的,不能简单的在确定同居关系后,一概认定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都是共同财产。律师认为,在同居关系中,房子在一方当事人的名下,另一方需对同居期间所购置的财产系由双方共同出资购置承担举证责任。律师认为,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在同居期间购买了房子,现有证据显示该房属于李某单位集资房,以其个人名义购买,房屋产权也登记于李某的名下,现张某主张该房屋系同居期间共同财产,需对该房屋系共同购置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张某未能完成举证,该房屋就应李某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