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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姓名登记购房,是共同财产吗?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1日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姓名登记购房,是共同财产吗?
今天,律师给大家分享的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夫妻一方自己购买,并自己还贷款,且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子,该房屋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例。
张某与王某于2017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2018年1月30日,王某通过其建设银行账户支付购房首付款24万元,个人按揭贷款58万元购入一套房产,产权证登记为王某单独所有,抵押手续注明王某为债务人和抵押人。后来张某因个人原因拖欠赵某150万元,赵某起诉胜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张某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赵某发现张某配偶王某名下有一套房产,赵某认为房产为张某与王某婚后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在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又不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妨碍原告债权实现。原告作为债权人依法享有代位析产的权利,以便清偿张某150万的债务。而张某、王某均表示案涉房产没有张某份额,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而是王某单独所有。


律师认为: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后获得的财产就是夫妻共同所有。律师表示,不是所有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都是共同财产的,比如一方在婚前获得的财产;因遗嘱获得的个人财产等。
律师认为,婚后所得财产是婚前个人财产转化而来,一般也属于个人财产。比如本案,婚后王某自己购买的房屋,并自己还贷款,且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一般认定为个人财产。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王某按揭贷款是使用婚后的收入偿还的,偿还贷款以及房价上涨的部分,如无特别约定,还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法律条文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规定较为简单,实际财产种类又不胜枚举,具体可寻求专业人士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