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民盟提案:建议改革没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工伤维权途径
作者:刘庆 律师  时间:2013年01月23日
        现象:没签劳动合同的工伤劳动者,往往因进厂时间不长,又没进行上岗培训,就被车床、机床压伤的事太多了,伤者进医院时,厂方还先垫付部分医疗费,医疗费不足时,厂方决不再交医疗费,伤者想申请先予执行医疗费,因无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等材料和证据,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婉言拒绝,只好自垫医疗费出院,申请工伤认定,厂方以无合同、无工资表,不是单位职工,是外来人员“搞豪”自伤,不认同厂方与伤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工伤认定机构也没有办法,只好依法中止工伤认定,要求伤者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关系后,再处理;伤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关系,一般在1月以上、2月内能作出劳动关系裁决书。裁决后,厂方不服,在起诉期限的最后一天,通过邮寄起诉状给法院立案的方式,恶意拖延诉讼时间,法院收到诉状,因厂方未交诉讼费,不能及时立案,只好又通知厂方交诉讼费,厂方又东推时间,西拖时间,迫不得已时,才去法院交诉讼费,起诉撤销劳动关系认定裁决书,基层法院按简易审一般会在2-3月内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按合议审,一般会在4-6月内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某厂仍不服,在上诉期限的最后一天,重复前述的做法,向中级法院上诉撤销一审判决书,中级法院一般在2-3月内作出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终审判决书。几乎一年,劳动关系才认定出来。
   伤者持终审劳动关系判决书,到工伤认定机构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机构一般在1-2月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工伤成立,某厂不服,在复议期限60天的最后一天,重复前述的做法,交部分材料申请工伤行政复议,复议机构不能及时立案,只好通知厂方在一定时期内补全复议材料,厂方在复议机构指定的最后一天补全复议材料后,复议机构才把案子立起,一般在1-2月内能作出《复议决定书》认定工伤关系成立,某厂仍不服,在起诉期限的最后一天,重复前述的做法,向基层法院起诉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基层法院一般会在2-3月内作出一审行政判决书,某厂仍不服,在上诉期限的最后一天,重复前述的做法,向中级法院上诉撤销基层法院的一审工伤认定判决书,中级法院一般在2月内作出终审工伤判决书。又是一年过去了。伤者才拿到《工伤认定决定书》。
   于是依据《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评残,一般在1-2月内能评出伤残等级。伤者再持《工伤认定决定书》 、《残疾鉴定书》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计算赔偿费用,一般在1-2月能出来结果,某厂不服,在起诉期限的最后一天,重复前述的做法,一审又要少则2-3月,多则4-6月,二审又要2-3月的时间,伤者才能拿到《工伤赔偿判决书》,几乎就花去了3年时间。
   申请执行更是难上加难,有时还要通过拘留非真正出钱的显名法人,通过隐名的真正老板到法院交钱赎回显名法人时,才能拿到工伤赔偿款。弱势群体哪经得起用人单位恶意复议、恶意诉讼的折腾。我们的工伤赔偿制度存在弊端,法律法规设计的工伤赔偿途径存在问题。
   分析:1、厂方原因。厂方利用自身相对强势地位,采用不认同劳动关系,恶意行政复议、恶意诉讼等方式故意拖延伤者法律维权时间,无端耗费伤者精力、物力、财力,迫使伤者妥协,以减少所得赔款的方式给厂方达成看似“合法”,实为侵犯伤者财产的和解协议,实现厂方不可告人的目的。
   2、劳动者原因。没签劳动合同的工伤劳动者在进厂前一般没有法律维权意识,要求厂方签劳动合同,以及保留厂方招聘进厂的如录音谈话、通讯记录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致使受伤后维权艰难。
   3、社会原因。社区、村居对辖区人员流动没有建立起有效、完备的管理制度;医院对侵权人身伤害没有建立起缴费人也要进行实名登记的制度;政府归口管理单位监管备案制度滞后;加之,进厂时间短、没签合同的工伤劳动者,一般和同事交道少,同事不愿得罪老板,承担丢工作的风险为伤者工伤作证。伤者只有凭借唯一的稻草------厂方送伤者到医院就医时缴医疗费的录像(时间久了,也调不到),厂方来医院调解工伤赔偿款,厂方来医院催伤者出院,同房病员作证的多组间接证据进行法律维权。
   4、法律原因。事实劳动合同的工伤赔偿案件往往要经过劳动关系的认定(包含人社局内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劳动关系裁决、一审法院是否支持裁决、二审法院是否支持裁决三个案件)、工伤关系认定(包含人社局内设工伤认定科的工伤认定、主管机关的行政复议、一审法院是否支持、二审法院是否支持四个案件)、工伤赔款的取得(包含人社局内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伤赔款裁决、一审法院是否支持、二审法院是否支持三个案件)。三个过程十个案件以及申请法院执行等艰辛的维权路径。
   对策:针对没签劳动合同的单位和劳动者实施的管理办法。建议社区、村居对外流人员进行就业登记管理,社区、村居人员在外单位就业的,及时告知社区、村居,社区、村居及时发函与外单位,确认劳动关系,有利劳动者出现工伤等法律事件时,得到有效保护,同时有利治安管理,打击违法犯罪;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进厂劳动的当天,通过电函等方式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上报用工信息,否则依法或立规处罚。
   针对工伤劳动者要进医院就医实施的管理办法。建议医院对机械伤、交通事故伤等侵权人身伤害专设录音录像缴费窗口,缴费人与伤者实行实名登记的管理制度,保护弱势群体法律维权。
   针对用人单位恶意诉讼,故意拖延弱势群体时间,无端耗费弱势群体钱财的现象。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以及工伤关系认定只由行政机关人社局内设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伤认定科或复议机关认定,取消法院法官资源有限、耗时较多的司法认定过程。基于司法机关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合法性审查权的实际,建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工伤赔偿案实行一裁,法院实行一审终决制,减少前述五个不必要的司法审判环节,节约有限的法官资源,真正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就像这样,没签劳动合同的工伤劳动者从工伤发生,到完全得到工伤赔款都很可能在一年半至两年左右,才能真正领到工伤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