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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你可能有一份“双倍工资”被忽略掉了
作者:熊大明专业 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25日
1、 什么是“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在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出于规避用工风险、少缴社会保险费用等目的,或者认为其在用工上属劳务关系,不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
这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劳动者无法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继而会影响劳动者维权。
《劳动合同法》对此情形做出了“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双倍工资的起点时间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后,终结时间是用工时间起1年,最长计算时限为11个月



2、仅签有集体合同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
小案例2015年1月1日,窦某到某公司从事保洁员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该公司作为甲方于2014年1月8日与代表全体职工的工会主席乙方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甲方按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的岗位工时制度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该合同还对乙方具体工作内容、福利待遇、劳动安全卫生、培训、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争议处理等进行了约定。
窦某于2015年4月23日参加单位培训,其培训内容包含了该集体合同的宣读和讲解。2016年1月1日,该公司向窦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窦某认为,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在劳动关系成立次月起向其支付双倍工资。窦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后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集体合同与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相关法律、法规对集体合同和个人劳动合同作了分别规定,二者在合同的订立主体、合同生效要件等方面存在不同。
因此,集体合同并不能代替劳动者个人的劳动合同,未签订个人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陈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3、非全日制用工适用双倍工资吗?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未与非全日制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不为法律所禁止,而双倍工资的支付仅仅局限于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
因此,非全日制用工者无权向用人单位索要双倍工资。




4、索赔双倍工资有时间期限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双倍工资中一半是正常的“劳动报酬”,另一半则是一种惩罚性的赔偿金,基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合同的违法行为产生的,并非劳动报酬。
因此,它的时效起算日为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并非劳动关系解除后。
5、获赔“双倍工资”是“发财”机会?


法律专家提醒: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也是在发生劳动争议时解决纠纷的重要证据。


并且,双倍工资的适用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是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应当归咎于用人单位


因此,劳动合同法虽体现了对弱势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但劳动者也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用人单位主动履行签约义务的情况下,应积极配合。


劳动者不能把获赔“双倍工资”当成是“发财”的机会,不签或者故意拖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来自:智飞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