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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顶名贷款,责任谁来承担?
作者:熊大明专业 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09日
1 案情回放


2013年的某一天,本案被告王某的朋友周某因商业活动需资金周转,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15万元,因周某不符合该社的放贷条件,该笔贷款遭到了农村信用社的拒绝。之后,周某找到本案被告王某,希望其能以王某个人的名义从农村信用社贷款15万元。周某承诺贷款后的利息和本金由他来还,并给王某3000元作为好处费。为了能让王某放心并顺利从农村信用社贷款,周某让自己的朋友路某出面作为担保人。2013年4月12日,被告王某与农村信用社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向农村信用社贷款15万元。同日,王某的妻子赵某向农村信用社出具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一份,承诺对王某借款的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路某与农村信用社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为王某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合同签订后,农村信用社向被告王某的银行账户发放借款15万元,王某将该笔借款取出交付给了周某,周某向王某出具了15万元的欠条。借款期限届满后,周某与被告王某均未向农村信用社偿还任何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15年5月21日,被告共欠农村信用社本金15万元,利息3953.64元。被告赵某未履行共同还款责任,被告路某亦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2 争议焦点

以自己的名义替他人向金融机构借款,该笔借款应由名义借款人偿还,还是由实际借款人偿还?

3 法官评析

对此共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由实际借款人偿还,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谁实际使用了该笔借款,谁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由名义借款人偿还,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谁与信用社签订了借款合同且信用社为其发放了借款,谁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采用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本案中,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签订借款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是可以预见的。既然王某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且该合同内容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以认定该贷款行为是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再者信用社实际发放的借款是打入了王某个人的银行账户,故王某与原告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
从合同相对性来看,本案中并无周某的借款行为,且周某并非借款合同当事人,王某作为借款合同的签订人,负有按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王某认为该借款本息应由实际借款人周某偿还的抗辩意见,从证据来看,王某提供了周某向其出具的借条,但这只能证明两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此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王某可另行主张权利。上述借款发生于被告王某与被告赵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赵某承诺对王某借款15万元的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被告赵某对被告王某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路某作为该笔贷款的保证人在借款人王某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应按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赵某共同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3953.64 元;
二、被告路某作为担保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路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某追偿。
在处理该类金融借款借款案件中,法院一般采取以下裁判标准:
对于金融机构订立合同时明知借款人所借款项是由第三人使用,或者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第三人之间就借款人借款、第三人使用存在协议的,可以认定第三人为借款合同的借款人,由第三人承担还款责任。
否则,为他人顶名贷款,只要在借款协议书上签了字并取得了借款,就应视为借款合同的相对方,在法律上已经成为金融机构的债务人,在无法还本付息的情况下,就要为自己的顶名行为承担上述法律后果。借款人即使提出证据证实了钱借出来后交给他人使用,也只属于其与该第三人之间的另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除非第三人能够履行还款义务,否则“顶名者”不能以此为由,对抗金融机构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 
4 法官提醒

在农村信贷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替他人贷款的情况,借款实际使用人在贷款到期时还不上贷款,令顶名者和担保人承担了清偿责任。顶名贷款案件现呈上升趋势,因此替他人贷款及为他人的贷款提供担保要谨慎,法官在此做以下提醒:

1、当他人找你替他贷款或提供担保时一定要慎之又慎,不熟悉的人不要去帮忙,即便是朋友之间也要知根知底,切不可碍于亲戚、好友的情面,盲目地替其贷款或担保。
2、要多方考察实际借款人的信誉,并摸清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和负债情况,如果实际借款人可供自己支配的财产与贷款数额相差较大,或者实际借款人虽有自己的财产,但负债累累,就不要轻易帮其贷款或为其提供担保。
3、切莫随意签字,在替他人借款或担保前,要详细阅读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的内容,明确自己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考虑清楚相应的法律后果,不要轻信实际借款人做出的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的承诺。
如果你已经替他人借款或担保,你将可能承担以下风险:代实际借款人偿还到期借款本息;法院可能会依法查封、冻结你的银行帐户存款;查封抵押、质押的财产以及名下的不动产等,如果提供了抵押物做担保,抵押物将可能被拍卖后用于偿还贷款。个人信用在全国个人征信系统中会有不良记录,个人将无法再获得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自清偿贷款本息之日起,五年后不良记录才会取消,如果一直不还,该记录将一直保持。因此,我们向大家做的第四点提醒,即救济途径:
4、一方面,要时常关注实际借款人的还款情况,督促实际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另一方面,保存相关的证据,包括借据、付款凭证等,还可以要求实际借款人提供反担保,比如要求对方将未到期的存单、房产证等作为抵押物,以此来保障在你代借款人清偿债务后,向其追偿。
(淄博市博山区法院  袁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