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法学论文

原被告同居生子后原告被拐到外地十年回家后起诉离婚
作者:刘琬琳 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10日
案情简介:原被告同居生子后原告被拐到外地十年
原、被告双方于××××年起开始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了女儿和某1(1994年1月2日出生),儿子和某2(1995年2月24日出生),现女儿和某1已出嫁,儿子和某2在家待业。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双方一直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2004年后原告被人拐卖到江苏10年之久,现原告回到维西县户籍住所地,原告认为已经不可能和被告继续生活,欲将户口从被告户口登记薄处转出,在与被告交涉过程中,被告提出支付10000元作为户口转出的条件,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同居关系,依法分割原、被告同居关系期间的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和某芳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年开始同居生活时,双方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在同居生活后一直未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之间的关系并不构成事实婚姻系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可自行解除。本案中,双方自2004年后自行分开至今,同居关系已自行解除。对于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争议,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和某芳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成立。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哪些同居关系可以诉请法院解除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调整,也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也就是说,如果两个无配偶的人请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管的,但如果是有配偶者与他人(下称第三者)是“当事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自无异议。
但是,对于提出解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关系的权利主体是谁,目前尚无统一定论。可以肯定的是“有配偶者”可以解除,“有配偶者的配偶”能否申请解除还需进一步商榷。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